壹般來說,疫情發生後,甲方會認為責任不在自己,因此項目相關的疫情防控費用不應由自己承擔。顯然,這將極大地損害乙方的利益..因此,為了公平起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臺了許多與疫情相關的法律法規。
其中,最近的例子是海南省。前不久,海南省住建廳專門出臺了《關於疫情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疫情防控造成的建設工程損失和費用,按照不可抗力的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由雙方合理分擔。
同時,疫情防控費用應包含在工程價款中。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根據項目所在地的疫情防控要求,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所產生的防控措施費用計入工程費用,其內容和計算方法如下:
(壹)防治措施費用包括防治材料費用、防治人員費用和因防治而增加的臨時設施費用。
(二)防控措施費計算方法:疫情期間增加的防控費用應及時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該費用計入措施費用。
法院判決
除政府規定外,也有法院先後對疫情引發的工程款糾紛進行了判決,其中比較典型的有(2022)浙04民中826號,在該案中,法院認為:
關於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停產損失和疫情防控措施費用,新冠肺炎疫情客觀上造成了項目的停產損失,產生了額外的防控措施費用。
壹審根據乙方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酌情認定甲方公司賠償停工損失5萬元,支付疫情防控措施費用7萬元,符合無效合同情況下損失承擔的法律規定和政府《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計價指導意見》的規定,數額合理,本院予以確認。
簡雍律師述評
根據以上政府規定和法院判決,我們可以看到,任何疫情引發的問題,比如停工的成本,加快工作的成本,降低效率的成本,人力資源機器的價格波動等等。,可根據具體情況主張由甲方承擔相關費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疫情防控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舉證,法院通常認為這部分的舉證責任在建設單位。在主要的舉證方式中,有很多雙方簽證的費用都是法院明確認定的,法院會對施工單位提交的證據進行合理性、關聯性、有效性等多個維度的審查,判斷是否采信。
建設單位不能證明費用與疫情的相關性,或者沒有有效證據證明費用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如果建設單位能夠證明費用確實發生了,但不能證明費用的具體數額,法院可以從合理性的角度決定確認具體數額。
所以對於乙方來說,為了讓甲方承擔疫情防控的費用,需要在各個環節盡可能的收集和保留證據,保留書面材料和簽證。只有這樣,出現糾紛後,乙方才能占據主動。在實踐中,根據項目情況的不同,乙方需要隨機應變。如有疑問,歡迎留言咨詢。簡雍工程款支付中心擁有20多年處理工程款支付案件的經驗,將竭誠為您解答所有與疫情相關的工程疑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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