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由於我國醫藥不分業,政策支持不到位,處方難以流到社會藥店,使得執業藥師無法進入專業的處方調劑業務,此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的核心思想是提升執業藥師地位,負責藥品質量管理,藥品零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應至少有壹人是執業藥師。
法律依據:《上海市藥品零售企業許可驗收實施細則》
第壹條 為規範本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藥品零售企業許可工作,明確許可條件,統壹許可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開辦、變更、延續許可的現場檢查和審核工作。開辦許可現場驗收時,應根據本細則逐項進行全面檢查、驗收,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為檢查合格。變更許可現場驗收時,對變更項目對應的條款檢查、驗收,並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定。延續許可應當結合本細則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進行綜合判定。
第三條 開辦藥品零售企業,應當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第四條 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具有能夠滿足當地消費者所需包含基本藥物在內的藥品供應保障能力。鼓勵企業使用智能設備提高藥品經營服務能力和質量管理水平。
第五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由總部、配送中心和門店組成。總部是連鎖企業經營管理的核心,配送中心是連鎖企業的物流部門,門店承擔日常零售業務。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應設置質量管理、門店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門,具體負責企業經營質量、員工培訓和健康檢查等管理工作。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配送中心的管理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藥品批發的質量管理要求,藥品零售企業的管理應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中藥品零售的質量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