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2.報批合同、章程;
3.頒發批準證書;
4.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第二章 項目第五條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部門是省計委、各地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省級廳、局以及省確定的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委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美元以下,資金、原材料、能源、進出口事宜不需省平衡的項目,可由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和省級主管廳、局審批,報省計委備案。 省確定的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可審批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
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計委初審後轉報國家計委審批。第六條 屬省計委審批的壹般項目,由申報者(合營中方)向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後,由主管部門轉報省計委壹式五份。外資企業由投資者本人或委托人直接向省經貿委申報申請書壹式五份。涉及許可證和配額管理的項目,審批前應征得省經貿委的同意。特殊項目分別報批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第七條 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後10日內向省計委上報初審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抄報的項目,可行性報告後10日內,應向省計委送達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意見。超過10日視為同意。第八條 總投資在50-100萬美元的項目,外部配套條件不需審批部門平衡解決的,可按本辦法附件(壹)的要求填報審批表和說明,經省級主管部門或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審批,即作為立項文件,不再另行報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在50萬美元以下,資金自行籌措平衡的項目,進壹步簡化審批手續,由申報人持合同、章程到政府外商投資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批準證書後,即可直接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計劃、經貿部門備案。第九條 審批部門在收到必備文件後1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特殊情況不能在上述時限內批復的,審批部門應提前告知申報者並向省外商投資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外資辦)備案。第十條 項目審批部門要求項目申報者補充資料時,申報者不得拒絕提供。第十壹條 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省級廳、局,省確定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在批準項目可行性報告後10日內向省計委送達項目備案文件。省計委在收到備案文件10日內,如有異議,可指定重審或撤銷審批文件。第十二條 省級以下審批部門不予批準的項目,申報者可要求省計委復審。省計委不予批準的項目,申報者可向省外資辦要求復審。第三章 審批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寫合同、章程。第十四條 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上項目的合同、章程由省經貿委初審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
總投資在500萬至1000萬美元項目的合同、章程由省經貿委審批,500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合同、章程委托各地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級各部門,開發小區管理委員會審批。報省經貿委備案。第十五條 審批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需報送的文件見附件(二)。第十六條 審批外資企業需報送的文件見附件(三)。第十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上報文件,由中方合營者向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申報。第十八條 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收到全部文件10日內批復合同、章程。委托機關審批的項目10日內送達省經貿委備案。第十九條 委托機關審批的外商投資項目文件應報省經貿委備查,省經貿委在收到文件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同認可。如發現問題,有權予以糾正。第二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上報的文件,對缺少必要的文件和文件中的問題,省經貿委和委托機關將以《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回執通知單》的形式,明確補報文件,上報文件中的問題逐項列明,通知項目單位或個人予以補充,審批期限按補足文件之日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