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確保糧食儲藏安全,推進糧食倉庫(以下簡稱糧庫)建設技術進步,加強項目決策和
建設的管理,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糧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是審查糧庫項目
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項目建設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總倉容量為2.5萬t及以上新建糧庫項目。新建2.5萬t以下糧庫和
改、擴建糧庫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四條 糧庫項目建設應遵循下列原則:
壹、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糧庫建設政策,采用先進技術,節約用
地,少占耕地;防止汙染,註重環保;安全適用、經濟合理、有利發展;
二、應根據糧食生產、儲存、流通和消費的需要,按經濟區域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設點;糧庫項
目應優先在糧食主產區、主銷區和交通幹線糧食集散地選點建設;
三、應根據當地建設規劃,對糧庫進行總體規劃;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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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建設規模為主,適當考慮遠期發展的需
要;糧庫建設可根據實際需要和財力、物力等條件,壹次或分期實施;
四、應按照節約、節能、高效的原則,選用符合使用功能要求和適應當地自然條件的糧倉倉型;
采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積極推廣散裝、散運、散卸、散存(簡稱“四散”)
技術;完善倉儲工藝,滿足安全儲糧需要,提高糧食倉儲設施現代化水平;
五、應充分利用當地可提供的社會協作條件,提高糧庫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水平;改、擴
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
第五條 糧庫項目建設,除應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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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
第六條 糧庫項目的建設規模,按糧庫的總倉容量劃分以下三類:
壹類:150,000t以上;
二類:50,001t~150,000t;
三類:25,000t~50,000t。
第七條 糧庫按主要使用功能可分為收納庫、中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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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庫和綜合庫。各類糧庫的總倉容量宜
按下列規定計算:
壹、收納庫:按年收購量的60%確定;
二、中轉庫:按不大於年中轉量的10%確定;
三、儲備庫:按國家或地方的計劃儲備量確定;
四、綜合庫:按不同功能的倉容量綜合確定。
收納庫宜按三類糧庫建設;國家儲備庫宜按壹類或二類糧庫建設。
第八條 糧庫建設項目由生產設施、輔助生產設施、辦公生活設施、室外工程及獨立工程構成。
壹、生產設施:倉房、糧食輸送及儲糧工藝裝備、糧情測控系統、自動控制系統以及烘幹設施
等;
二、輔助生產設施:檢化驗室、中心控制室、變配電室、地磅房、機修間、器材庫、藥品庫、消
防泵房、門衛、機械罩棚(庫)、鐵路罩棚、通訊設施等;
三、辦公生活設施:辦公業務用房(含計算機房)、食堂、鍋爐房、浴室、值班宿舍等;
四、室外工程:庫內道路、站臺、堆場、圍墻、擋土墻、土石方、室外水電管線及消防設施、綠
化等;
五、獨立工程:鐵路專用線、碼頭、港池、庫外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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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外水電管線等。
第九條 糧庫建設應根據使用功能、建設規模和當地條件,合理確定項目的建設內容。
糧庫的設施,應充分利用當地可提供的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條件;改、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
庫內原有設施以及社會公用設施;收納庫的非生產性設施應從簡設置。
倉、廠結合的糧庫,各類設施均應統壹規劃,統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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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選址與建設條件
第十條 糧庫的選址與建設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糧源充足,流向合理,效益顯著;
二、具有便利的交通運輸條件;
三、具備可靠的、適用的、經濟的電源、水源、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四、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庫址不應選在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地震區;應避開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級自重濕陷性黃土和Ⅲ級膨脹土等工程地質不良地
區;
五、具有良好的地形、地貌,遠離地上、地下的障礙物;
六、避免洪水、潮水和內澇威脅,場地的防洪標準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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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於50年壹遇;
七、遠離汙染源及易燃易爆場所,且應位於汙染源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下風側;
八、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
第十壹條 不同功能糧庫的選址與建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收納庫:建在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地區。接收來糧的服務半徑不宜小於15km;
二、中轉庫:建在交通幹線糧食集散地。年中轉量不宜少於50萬t;
三、儲備庫:建在城市附近的糧食主銷區和交通方便的糧食主產區;庫點布局要合理,糧庫規模
要適當。國家儲備庫的選址設點應根據國家糧食儲備布局確定;地方儲備庫的選址應符合地方糧食儲
備布局的要求;
四、綜合庫:以主要使用功能為主,兼顧其他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