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獸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以及獸醫醫療單位配制的獸藥制劑;
(二)所含成分的種類、含量、名稱與獸藥國家標準不符的獸藥;
(三)臨床應用發現超出規定毒副作用的獸藥;
(四)國務院農牧行政管理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獸藥產品批準文號或者未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書》的獸藥。第四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三)說明有效率;
(四)違反安全使用規程的文字、語言或者畫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第五條 獸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不得與其他獸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第六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最高技術”、“最高科學”、“最進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絕對化的表示。第七條 獸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第八條 獸藥廣告不得含有直接顯示疾病癥狀和病理的畫面,也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承諾。第九條 獸藥廣告中獸藥的使用範圍不得超出國家獸藥標準的規定。第十條 獸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布。第十壹條 違反本標準的獸藥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制作,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第十二條 違反本標準發布廣告,《廣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6號令公布的《獸藥廣告審查標準》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