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沒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過期了,過期不到壹年的需要到車輛管理所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過期超過壹年不到兩年的屬於註銷可恢復狀態需要到車輛管理所參加科目壹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後再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恢復駕駛資格;70周歲以上的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過期超過兩年的,駕駛證檔案已經被銷毀,不能再申請駕駛證;70周歲以下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駕駛證過期超過兩年的,駕駛證檔案已經被銷毀,需要重新申請駕駛證。
壹、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二章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二節 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7、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的學生,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第十四條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八條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六)接受全日制駕駛職業教育,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接受教育地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二十四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本規定要求的駕駛許可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第十四條第壹款和第十九條的規定直接申請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
(壹)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超過有效期未換證被註銷的;
(二)原機動車駕駛證因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註銷的;
(三)原機動車駕駛證由本人申請註銷的;
(四)原機動車駕駛證因身體條件暫時不符合規定被註銷的;
(五)原機動車駕駛證因其他原因被註銷的,但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的除外;
(六)持有的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機動車駕駛證超過有效期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形之壹的,還應當提交超過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章 機動車駕駛人管理
第二節 審驗
第七十二條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每三年進行壹次身體檢查,在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按照本規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參加審驗時,應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第三節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
(壹)死亡的;
(二)提出註銷申請的;
(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監護人提出註銷申請的;
(四)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
(五)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六)被查獲有吸食、註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壹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壹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後壹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九)年齡在6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或者年齡在70周歲以上,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只具有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
(十)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被吊銷或者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的。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十項情形之壹,未收回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公告機動車駕駛證作廢。
有第壹款第七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壹款第八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壹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後,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壹款第二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按照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未處理記錄的,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二、根據《機動車駕駛證業務工作規範》
第五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已註銷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後銷毀,但因具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八項情形被註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十年後銷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機動車駕駛證檔案資料保留至申領機動車駕駛證限制期滿後銷毀,但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檔案資料長期保留;撤銷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檔案資料保留三年後銷毀。臨時機動車駕駛許可檔案資料保留二年後銷毀。
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時,車輛管理所應當對需要銷毀的檔案登記造冊,並書面報告所屬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批準後方可銷毀。銷毀機動車駕駛證檔案應當在指定的地點,監銷人和銷毀人應當***同在銷毀記錄上簽字。記載銷毀檔案情況的登記簿和銷毀記錄存檔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