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壹)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地方規範性文件,組織編制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識制定相關規程和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壹的全市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享機制,依法統壹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承擔市應對較大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誌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壹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銜接駐滄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市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各級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組織協調消防工作,指導各級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市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壹)依法行使市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及渤海新區、開發區、高新區管委會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市屬企業和駐滄中央、省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糧
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臺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壹調度。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對市屬企業及駐滄中央、省屬企業的執法檢查,組織開展對安全生產重點企業的執法檢查。
(十七)貫徹執行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全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全市各類建築的抗震救災工作;統壹規劃本行政區域內地震臺(站)網建設;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
(十八)組織開展應急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其他管理局介紹1、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國務院管理中央國家機關事務工作的直屬機構,成立於1950年12月,原名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1954年更名為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2013年3月更名為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2、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局主要是政府下屬的壹個組織,其主要就是形式市容環境的衛生管理,因此就是在研究制定城市市容環境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手段,也就是所謂的專門管理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以及及時對臨時的占用城市道路的停車情況進行監督管理。3、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市政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市區市政設施建設管理、公用事業行業、城市建設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等城市綜合行政管理工作,同時也負責市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管理中心的具體運作和管理。屬於政府部門。
管理局壹般是行政單位,是指管理某個方面的部門,比如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信管理局、征信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法律依據:
《國家標準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國家標準管理,規範國家標準制定、實施和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標準的制定(包括項目提出、立項、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對外通報、編號、批準發布)、組織實施以及監督工作,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