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控制區的具體範圍為: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其中:高速公路、壹級公路和封閉的二級公路不少於30米,立交橋和通道不少於50米。
第二十七條 在公路彎道內側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築物,其間距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滿足視距或改變立體交叉的需要。在建築控制區以外修建的建築物,不得在空中伸入控制區範圍,不得遮擋公路標誌和妨礙安全視距。
第二十八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不得開山炸石、采礦、取土;不得填築公路路基、邊坡;礦山不得穿越公路。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以外進行上述行為的,不得危及公路安全。
第二十九條 新建、改建公路在施工期間,兩側建築控制區由公路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規劃、城建、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城鎮規劃、審批建設項目、征用土地時,涉及公路路政管理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壹條 在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內,設置各類廣告標誌、招商標誌等非公路標誌,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三十二條 因公路建設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建築控制區內已有的合法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對公路建設和交通安全沒有影響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擴大占地面積和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