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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設計防火規範》中的車間和倉庫(3)

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應不少於兩個安全出口;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對於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並被防火墻隔開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通向防火墻上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通向外部的安全出口。

3.8.7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宜采用封閉樓梯間。

4甲、乙、丙類液體和氣體儲罐(區)及可燃材料堆場

4.1壹般規定

4.1.2桶裝和瓶裝A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氣儲罐群或儲罐區周圍應設置高度不低於1.0m的不燃固體防護墻。

4.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與乙、丙類液體桶堆場等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1的規定。

註:1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壹罐區時,罐區總容量可為1m?甲、乙類液體相當於5m?C類液體的轉換。

2儲罐防火堤外的基腳線至相鄰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10m。

3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儲罐區,乙、丙類液體的桶裝儲罐區與甲類工廠(倉庫)和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規定增加25%,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

半露天堆場、乙、丙液體桶堆場和甲車間(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築的防火。

距離不應小於25m,火與明火或發出火花的地方的距離應按本表對四級耐火等級建築的規定增加25%。

4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25%。

5當多個儲罐區布置在同壹庫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中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極限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對於直接埋在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的臥式罐,當單罐容積不大於50m時?,總容量不超過200m?,且建築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室外變配電室指電力系統電壓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於10MV?工業企業變壓器油總量大於5t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室外降壓變電站。

4.2.2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2.2的規定。

註:1 D為相鄰大型立式罐的直徑(m),矩形罐的直徑為長邊和短邊之和的壹半。

2盛裝不同液體和不同形式的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中規定的較大值。

3兩排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

單罐容量不大於1000m時?當采用固定冷卻系統時,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固定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6D

5當地上儲罐同時設有淹沒式泡沫滅火系統、固定式冷卻水系統和防火堤內撲救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設施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於0.4D。

6單罐容量大於1000m時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m;

單罐容量不大於1000m時?·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 m..

4.2.3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布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組儲罐的單罐容量和總容量不應大於表4.2.3的規定;

兩組儲罐的布置不應超過兩排。甲、乙類液體立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m,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0.8m: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限;

3儲罐群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根據群內儲罐的形式和總容量換算成同類別的標準單罐,並按本規範第4.2.2條確定。

4.2.5甲、乙、丙類液體的地上或半地下儲罐或儲罐群周圍應設置不燃防火堤。防火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3防火堤內側的基腳線至立式儲罐外壁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罐壁高度的壹半。防火堤內的基腳線至臥式儲罐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

4防火堤的設計高度應高於計算高度0.2m,宜為1.0m ~ 2.2m,在防火堤的適當位置應設置便於滅火救援人員進出防火堤的臺階;

5對於地上和半地下的沸油儲罐,每個儲罐應設置防火堤或防火堤;

6含油汙水排水管應在防火堤出口處設置水封設施,雨水排水管應設置閥門等密封隔離裝置。

4.3可燃及助燃氣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3.1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與堆場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濕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等之間的防火間距。不得小於表4.3.1中的規定;

註:定容可燃氣體儲罐的總容積是根據儲罐的幾何容積(m?)和設計儲存壓力(絕對壓力,105Pa)。

2.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等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得小於表4.3.1的規定;

3.幹式可燃氣體儲罐與建築物、儲罐、堆場等的防火間距。:當可燃氣體的密度大於空氣的密度時,應按表4.3.1的規定增加25%;可燃氣體密度小於空氣密度時,可按表4.3.1確定。

4.濕式或幹式可燃氣體儲罐的水封井、油泵房、電梯房等輔助設施與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根據工藝要求設置;

5體積不超過20m?可燃氣體儲罐與其使用的廠房之間的防火距離沒有限制。

4.3.2可燃氣體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要求:

1濕可燃氣體儲罐或幹可燃氣體儲罐之間、濕可燃氣體儲罐與幹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儲罐直徑的1/2;

2.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儲罐直徑的2/3;

3.固定容積可燃氣體儲罐與濕式或幹式可燃氣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儲罐直徑的1/2;

4幾個固定容積的可燃氣體儲罐總容積大於20萬m?,應分組排列。臥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儲罐長度的壹半;球形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相鄰較大儲罐的直徑,且不應小於20m。

4.3.3氧氣儲罐與建築物、儲罐與堆場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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