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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壹百條

第壹百條 依照本法被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

釋義 本條是關於對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相應對其營業執照進行變更或註銷登記的程序性規定。

壹、根據本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開辦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先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審查批準,分別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也就是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是取得藥品生產、經營的工商登記註冊的前置條件。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其進行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工商登記註冊的前置條件已不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相應對其原有的工商註冊登記予以變更或者註銷。其中,對於藥品生產的專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的專營企業,在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相應註銷其工商註冊登記,吊銷企業的營業執照;對於兼營藥品生產或者藥品經營的企業,在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相應對其工商登記註冊事項進行變更,取消其營業執照中生產或經營藥品的經營範圍。

二、為確保被依法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其營業執照上的工商登記註冊事項也相應予以註銷或變更,避免因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上的銜接出現漏洞,被違法生產、經營者鉆空子,本條對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與相應變更或註銷其工商註冊登記事項的銜接問題作了程序性的規定,即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吊銷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後,應即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通知後,即應依法變更或者註銷該企業的工商登記註冊事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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