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通過醫師專業技能考試,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同專業臨床工作五年以上的;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執業醫師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個人在鄉鎮設置診所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執業醫師法》規定,行醫滿五年並取得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可以申請個體行醫。
但大部分地區的實際情況是,只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滿五年,就可以開門診。
沒有醫生資質,可以自己做,找有醫生資質的負責人。
同時;申請開辦私人診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註冊後在醫療機構執業滿5年的非在職醫務人員;
(二)設立二級西醫或三級中醫診所,申請人應當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
(三)男未滿65周歲,女未滿60周歲,身體健康;
(四)退休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經原工作單位同意;
(5)註冊資本:私人西醫診所不低於30萬元,私人中醫診所不低於654.38+0.5萬元;
(六)有固定住所。
(7)診療場所必須長期固定(非申請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賃協議),符合衛生部頒布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要求。按1名醫生、1名護士計算,使用面積不低於40平方米,每增加壹名衛生技術人員,面積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區域衛生規劃和當地醫療機構規劃。
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名稱、地址和主要負責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診療科目、床位;
(四)註冊資本。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註冊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並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