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調決策的法制化是西方國家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制度的壹個顯著特點。無論是官方決策風險評估機構還是非官方決策風險評估機構都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範。比如,美國1970年通過的《聯邦咨詢委員會法》就對政府內部風險評估部門的各種問題進行了規定,使其行為規範化、合法化。對於非官方的決策風險評估機構,美國有壹系列的法律進行規範,包括資金、稅收、組織等方面,經過很長壹段時間發展,這些法律也日益健全,決策咨詢機構運行也比較規範。歐盟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法律制度也比較早地建立。歐盟委員會於1997年和2000年分別發布的《食品安全綠皮書》和《食品安全白皮書》,強調了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重要性,初步奠定了開展食品安全評估的制度基礎。2002年頒布了EC178/2002條例,規定食品安全法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明確提出成立食品安全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相關工作。另外,英國國家安全以及城市風險管理的相關法律制度的較早完備,也為其風險評估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礎,促使風險評估可以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系統、穩定地開展。
評估主體側重多元化
從理論上講,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等評估方式都是科學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各種方式之間互相支撐和印證。發達國家的實踐也確實如此。日本就建立了壹套完整的決策評估論證體系。壹方面有政府系統內部精通業務、知識豐富的專家,也有專門設立的風險評估機構——審議會,其組成人員並非政府官員,而是包括學術界、企業界、輿論界、群眾團體以及離職的政府官員等知名人士;另壹方面存在半官方的“思想庫”。半官方的思想庫是由學者組成的專門從事政策調研、政策風險評估的高級論證機構,同國家機構沒有直接隸屬關系。美國則是通過積極的市場競爭發展了風險評估制度,許多專門從事決策風險評估及政策咨詢的公司,比如蘭德公司、斯坦福研究所、對外關系委員會等等,都是美國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重要力量。英國的《規制部門合約準則》對風險評估制度有詳細論述,對風險評估義務也有明確要求,其規定規制部門在風險評估的過程中應當咨詢並吸納受規制方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參與。所以英國對規制後果進行風險評估的主體以規制部門為主導,受規制方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廣泛參與其中。
評估內容體現復合化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與經濟、技術等方面的評估相對應的,隨著西方發達國家治理實踐的發展,其內容也更為豐富,體現在多個方面。比如,國際上對於重大建設項目的風險評估先前主要是從經濟和技術方面入手,但隨著可持續發展觀、社會公平和公眾參與理念的持續發酵,這方面的風險評估也涵蓋了環境評價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諸多方面。發達國家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需要分析重大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社會影響,例如對居民收入、就業、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以及對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影響;評價社會的項目適應性,例如不同利益相關者、當地社會組織的態度;分析項目可能產生的社會風險,例如移民安置、受損補償,以及對弱勢群體的支持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