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當地食品衛生監督局舉報或工商局舉報投訴。投訴渠道:“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全國統壹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電話“12331”。
《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已於2015年12月2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壹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提供客觀真實的投訴舉報材料及證據,說明事情的基本經過,提供被投訴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涉嫌違法的具體行為等詳細信息。
提倡實名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人不願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聯系方式等個人信息或者不願公開投訴舉報行為的,應當予以尊重。
第十三條:
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屬於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人應當向涉嫌違法主體所在地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進行投訴舉報。
對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實行統壹受理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舉報人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提出投訴舉報。兩個以上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收到投訴舉報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機構或者管理部門管轄。
同時《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還做了以下規定:
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12331”電話、網絡、信件、走訪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壹體化投訴舉報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全國食品藥品投訴舉報信息互聯互通。
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受理的投訴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及時解決和回應公眾訴求。
擴展資料:
舉報電話“12331”
12331是國家食藥監局在2011年12月印發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各地開通的食品藥品投訴舉報電話。
辦法規定,12331是全國開通統壹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電話。除電話外,單位、個人可通過信件、互聯網、傳真、走訪、手機短信等方式,向監管部門反映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以及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建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舉報。接到投訴舉報後,該機構要統壹編碼管理,專人負責,並於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投訴舉報對象及違法行為明確,並屬於本行政區管轄的,應予受理。全部辦結的期限壹般為60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延長期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