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後可以申請門診慢性病的鑒定。
第二、1、門診慢性病範圍
①、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不含隱匿性);
②、原發性高血壓病(限50周歲以上人群);
③、糖尿病(限合並以下慢性並發癥者:微小血管病變、糖尿病腦病、腎病、糖尿病壞足及視網膜病變Ⅱ期以上的)。
2、門診慢性病審核鑒定標準
3、申報審批程序: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參保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資料至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住院病歷復印件、門診病歷原件、檢查檢驗報告單原件、CT報告單、冠狀動脈造影報告單、搶救病歷復印件、《居民醫保證》、身份證及復印件和本人近期2寸彩色照片壹張。由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醫保協管員統壹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申請鑒定表》,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門診慢性病審核鑒定標準,對上報的病歷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對參保居民病情符合門診慢性病標準的,統壹填寫《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慢性病認定表》,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審。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復審結果,認定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名單並將人員名單逐級反饋給參保居民。
4、就醫程序:經審批通過認定為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可在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同時將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的治療方案,記錄在門診病歷上。城鎮居民治療慢性病用藥範圍限於《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治療用藥須與本人治療方案相符,不得開具大處方或使用範圍外的藥品。
5、費用結算:認定為享受門診慢性病補助的參保居民,於每年6月底,將認定享受待遇當年度就醫的門診處方、門診收費票據及化驗、檢查、治療費用票據等相關材料報送至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整理匯總後報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壹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基金按照50%的標準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對醫療費用進行審核,並經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復審確認後予以結算。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對慢性病補助費用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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