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造毒品並販賣的。這種行為沒有以前的購買毒品的行為,但是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自己制造毒品的條件越來越多,尤其是“甲基苯丙胺”的技術越來越簡單,病毒的生產場所越來越多,所以這種自己制造病毒進行販賣的行為也越來越多。
(三)出售通過搶劫、盜竊、搶奪、詐騙、撿拾、保管等非交易方法獲得的毒品牟利的。這些情況都是販毒的特例,比較少見,但也不能排除販毒。
(四)以物易物,即以毒品交換商品或者其他物品作為流通手段。
(五)使用毒品支付勞務費用或者償還債務的。這種情況(4)和(5)在內地毒品市場比較少見,但在毒品交易猖獗的毒源地往往存在。
(六)賒銷藥品。賒銷毒品通常有兩種方式:壹種是賒給其他毒販,等他們賣了再付錢;另壹種是給暫時沒錢的吸毒人員,等他們想辦法拿到錢後再付給他們或者實物支付。這種情況沒有爭議,只是另壹種形式的典型販運。
(7)凡通過中間人買賣毒品的,不論是否從中獲利,均以毒品販子論處。
(八)依法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為吸食、註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牟利的。
(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經營、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對方是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法律依據
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