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的受理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的審評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核查機構)負責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現場核查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本行政區域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的現場核查等工作。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並承擔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註冊相關的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等工作。第二章 申請與註冊第七條 申請人應當為擬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生產並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生產企業或者擬向中華人民***和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
申請人應當具備與所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相適應的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符合粉狀嬰幼兒配方食品良好生產規範要求,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對出廠產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嬰幼兒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項目實施逐批檢驗。第八條 申請註冊產品配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提供證明產品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研發與論證報告和充足依據。
申請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下列材料:
(壹)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書;
(二)申請人主體資質證明文件;
(三)原輔料的質量安全標準;
(四)產品配方研發報告;
(五)生產工藝說明;
(六)產品檢驗報告;
(七)研發能力、生產能力、檢驗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其他表明配方科學性、安全性的材料。第九條 同壹企業申請註冊兩個以上同年齡段產品配方時,產品配方之間應當有明顯差異,並經科學證實。每個企業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配方系列9種產品配方,每個配方系列包括嬰兒配方乳粉(0-6月齡,1段)、較大嬰兒配方乳粉(6-12月齡,2段)、幼兒配方乳粉(12-36月齡,3段)。第十條 同壹集團公司已經獲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及生產許可的全資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團公司內另壹全資子公司已經註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組織生產前,集團公司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交書面報告。第十壹條 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壹)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註冊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
受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送交審評機構。第十三條 審評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以及產品配方聲稱與產品配方註冊內容的壹致性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需要通知核查機構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組織專家對專業問題進行論證,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工作。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間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