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城鄉環境衛生管理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簡稱城鄉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衛生、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海洋、水利、商務、教育、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城鄉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環境衛生管理,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各種媒體,加強城鄉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增強公民自覺維護城鄉環境衛生的自覺性,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德。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城鄉環境衛生,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城鄉環境衛生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環境衛生舉報、投訴、處理和反饋制度,及時檢查和處理相關違法行為。第二章環境衛生制度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愛國衛生運動制度,定期統壹開展衛生消毒活動,消除“四害”,清除衛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組織義務勞動,清理亂丟垃圾,疏通坑塘河道,營造整潔有序、健康宜居的生產生活環境。第八條城鄉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和責任人制度:
(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管理的辦公、居住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
(二)住宅區,由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負責;新型農村社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道路、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港口、旅遊景點、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負責。
(四)河流、湖泊、水庫、池塘、溝渠等水域和沿海地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五)除主幹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以外的道路。,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中,在臨街人行道區域,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根據衛生管理制度確定臨街單位或者個人的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六)施工現場和竣工後未移交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使用者負責;未明確土地使用者的政府土地,由管理單位負責。
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由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責任區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並向責任區公示;跨行政區域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調整責任區和責任人。
責任區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清掃,保持責任區環境整潔;按照標準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制止和勸阻違反城鄉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第九條生活垃圾應當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進行分類,並按照下列分類標準實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廢織物、廢家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
(2)易腐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食品生產加工、集體飼養、市場經營等活動產生的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廚垃圾),以及家庭產生的易腐性生活垃圾(餐廚垃圾),主要包括丟棄的食材、剩菜、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等。
(三)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電池、燈具、廢藥品、溫度計、血壓計、廢油漆、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易腐爛、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農村生活垃圾不能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分類的,可以按照易腐垃圾和其他類型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並完善農村生活垃圾“分戶分類、村(居)收集、鄉(鎮)運輸、縣(區)處理”的城鄉壹體化處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