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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銀行監督管理的目標和原則是什麽? 目標: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原則:依法、公開、公正、高效。

2003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和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的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的競爭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高效的原則。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指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任務和立法宗旨,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所要達到的總方向、總要求和總目的。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條的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包括兩個方面:壹是促進銀行業依法穩健經營,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二是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力。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的是什麽?

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提升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的了解;努力減少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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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有哪些權利

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原文,這不是壹句兩句能說明白的。主要看職責。

中國

《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根據《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編輯本段]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銀行業監督管理,規範銀行業監督管理,防範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在中華人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對經其批準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兩款金融機構在境外的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合法、穩健經營,維護社會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

銀行業監督管理應當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力。

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受法律保護。地方***、各級***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享機制。

第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編輯本段] 第二章 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施統壹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範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崗位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和其他企業兼職。

第十壹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對所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有關當事人負有保密責任。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交換監督管理信息時,應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公布監督管理程序,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和內部監督制度。

第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配合、協助地方****和各級有關部門處置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查處有關金融違法行為等監督管理活動。

第十四條 國務院審計、監察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活動進行監督。

[編輯本段]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規章。

第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範圍。

第十七條 申請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股東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股東的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情況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經營業務品種,應當按照規定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業務品種需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或者備案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規定並公告。

第十九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第二十壹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管理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管理規則。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下列申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壹)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變更、終止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業務範圍內變更、終止、增加業務品種,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

(三)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實施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並表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的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建議,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場檢查的頻次、範圍以及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發現和報告銀行業突發事件的崗位責任制。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可能引發系統性銀行業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向國務院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通報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第三十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統壹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數據和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壹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銀行業自律組織章程應當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會計、統計報告、經營管理資料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壹)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檢查事項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轉移、隱匿、毀棄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現場檢查應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向社會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情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定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害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經營或者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不同的行為和適當的措施防止該違規行為的發生。

(壹)經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不同情況采取以下措施:

(壹)責令停辦部分業務或者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股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轉讓資產;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整改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報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驗收合格,符合相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三日內解除前款規定的相關措施。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接管該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促成其重組,接管和重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法經營、管理不善,不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撤銷。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撤銷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下列措施:

(壹)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通知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讓、受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第四十壹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違反金融法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賬戶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涉嫌轉移、隱匿非法資金的資金。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時,經設區的市級以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對涉嫌違法違規事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采取下列措施:

(壹)詢問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二)查閱、復制有關財務會計、產權登記等文件、資料;

(三)對可能轉移、隱匿、銷毀或者偽造的文件、資料,予以登記保存。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采取前款規定措施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法律文書和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法律文書和調查通知書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有權拒絕。依法采取的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編輯本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經營範圍和經營範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二)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四)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五)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實施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措施或者實施處罰的;

(六)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七)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行為。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中貪汙賄賂,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擅自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擅自從事或者未備案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資格審查,擅自聘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不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外,可以區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二)對未按照規定提供報表等文件資料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撤銷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並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不同情形下受到下列處理:

(三)撤銷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壹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第四十九條 阻礙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檢查、調查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本段]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壹條 外商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金融統計的原則是什麽?

"統計是為壹定目的收集、整理有關數字信息,並對其進行分類、比較和研究的過程。金融統計屬於統計範疇,是國民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金融活動的重要基礎。從金融監督管理的角度來看,金融統計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分析研究銀行業金融機構現狀,預測其發展趨勢,從而制定金融監管法規和政策的重要依據。金融統計必須堅持客觀、科學、統壹的原則。統計數據的真實性是統計工作的生命,也是對統計工作最起碼的要求。金融統計必須堅持客觀性原則,如實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便於利用統計資料全面、準確地掌握金融活動情況,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制定方針政策,指導金融監管工作的開展。統計信息是制定政策、編制和評估計劃的依據,要做到準確、及時、全面。準確,就是統計數據要符合規定的範圍和內容,真實反映經濟狀況;及時,就是要按照規定的時限上報統計數據;全面,就是統計數據要能夠完整、系統地反映經濟金融活動。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統計數據的研究對象,要做出科學的解釋,揭示客觀事物的規律性。具體來說,壹是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設置、含義、計算方法等,必須與統計目的緊密結合,既要註意統計報表和統計指標的精簡、概括,又要適應監管工作的需要;二是要做好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運用科學的方法計算、觀察和解釋客觀經濟現象。銀行業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涉及面廣,研究對象錯綜復雜,這就決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必須遵循統壹性原則。沒有統壹、科學的統計制度,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統計工作。各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統計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上級機構制定的統計制度,按照統壹的統計指標、統計方法、統計口徑和統計時間完成統計工作。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也要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制定的統計制度和統計方法開展工作,確保金融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統壹性。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原則,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原則有哪些?

國務院綜合監督,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協調工作。

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是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的基礎。

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是提高食品安全監管水平的基礎。

2004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關於進壹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要求,按照壹個監管環節由壹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分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壹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與農業、質檢、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發展改革和商務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劃分,對進壹步發揮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以及強化地方***食品安全監管責任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我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原則是什麽?

按照壹個監管環節由壹個部門監管的原則,采取以科室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方式,進壹步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明確責任。

目標管理五原則

在目標管理中,有壹個原則叫 "SMART",分別由 "Specific、Measurable、Attractive、Realistic、Traceable "五個詞組成。這是制定工作目標時必須牢記的五個要點。

具體直接原則:面談交流要直接、具體,不能籠統、抽象、泛泛地評價。只有雙向交流傳遞的信息是具體準確的事實,每壹方做出的選擇對方才認為是公正的,評價和反饋才是有效的

m-激勵互動原則。面談是壹種雙向溝通,為了獲得對方的真實想法,主管應鼓勵員工多說話,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

a-基於行動的工作原則。績效反饋面談涉及的工作績效,是工作中的壹些事實表現,員工是怎麽做的,采取了哪些行動和措施,效果如何,而不應討論員工的個人品德

r-原因分析原則。反饋面談需要指出員工的不足之處,但不需要批評,而應立足於並幫助員工改進不足之處,指出沒有取得績效的原因

t-信任 相互信任原則。沒有信任,就沒有溝通。在面談中缺乏信任,事情雙方都會感到緊張、煩躁,不敢暢所欲言,充滿冷漠、敵意。反饋面談是主管與員工溝通的主場,溝通要想順利進行,要想取得理解,達成***識,必須有壹個相互信任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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