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員工墊付醫療費用: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支付公司墊付的藥費(如果全額支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3.如果沒有全部付清
借方: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由公司負擔的部分)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第二,如果妳的公司沒有投保,全額報銷工人的藥費。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國務院修訂頒布)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夥食費和醫療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負擔。
該條例作為我國第壹部保險條例,確立了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的基本原則。目前,該條例尚未被明確宣布無效。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6月5438+10月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條例》只規定符合目錄的,所需費用從工傷基金中支付,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的,費用由誰承擔。因此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漏洞。但絕不能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就認定職工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如上所述,1953的勞保規定並沒有完全失效。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