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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醫療費用的會計分錄

壹、如果單位為職工投保,會計處理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向員工墊付醫療費用: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貸款:現金(或銀行存款)

2、保險公司或社保支付公司墊付的藥費(如果全額支付)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借: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3.如果沒有全部付清

借方:銀行存款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由公司負擔的部分)

貸款: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或社會保障

第二,如果妳的公司沒有投保,全額報銷工人的藥費。

借:管理費用(或應付福利費)

貸款:銀行存款

擴展數據:

1.《勞動保險條例》(1953國務院修訂頒布)第十二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醫療費、藥費、住院費、夥食費和醫療費用,均由企業行政或用人單位負擔。

該條例作為我國第壹部保險條例,確立了職工不承擔任何醫療費用的基本原則。目前,該條例尚未被明確宣布無效。

3.《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6月5438+10月實施)第二十九條規定,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條例》只規定符合目錄的,所需費用從工傷基金中支付,沒有規定不符合目錄的,費用由誰承擔。因此可以認定,這是《工傷保險條例》的法律漏洞。但絕不能因為《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文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就認定職工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如上所述,1953的勞保規定並沒有完全失效。

中國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工傷保險條例

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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