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許可證管理,對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實行備案證明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壹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審批和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
法律依據: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二條
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主要原料,
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於制毒的化學配劑。
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