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1,醫藥費,醫藥費報銷,包括住院期間的醫藥費,康復訓練和工傷復發的醫藥費。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當地標準住院夥食補助費×住院天數;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用按當地標準規定;住宿費=當地標準乘人數乘天數;
3、輔助器具費用,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器具;輔助器具費用是指當地工傷職工輔助器具的配置項目和費用限額標準;
4.帶薪停工工資,即帶薪停工工資=員工原工資福利;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可查閱《地方停工留薪分類目錄》或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其部門和程序按地方規定確定。帶薪停工期壹般不超過12個月。重傷或特殊情況,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5.帶薪停工期間的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護理費標準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或《各省市工傷保險實施條例》的規定;
6.壹次性傷殘津貼,9級傷殘,壹次性傷殘津貼是我9個月的工資。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7.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