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壹定比例扣除。
不同的企業適用不同的扣除範圍。
1.壹般企業
75%或175%
2018 65438+10月1-2022年9月30日
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實際金額的75%在上述期間稅前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的175%進行稅前攤銷。
2.壹般企業
100%或200%
2022年10-2022年10-2022年312
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據實扣除,再按2022年10至2022年10期間實際金額的10%在稅前扣除。
無形資產在2022年6月65438+10月1至2022年2月31期間,按照無形資產的200%進行稅前攤銷。
3.制造企業
100%或200%
從2021 1 1
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1、100%在稅前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200%從2021 1進行稅前攤銷。
4.中小型科技企業
100%或200%
從2022年6月65438+10月1
未形成的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際扣除的基礎上,從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稅前扣除實際金額的100%。
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的200%進行稅前攤銷。
不適用於扣除的行業:
煙草
制造業
逗留
餐飲業
大規模的
零售業
房地產業
租金
商業服務
娛樂業
扣除不適用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定期升級;
2.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技術、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
3.商業化後企業向客戶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有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的重復或簡單變更;
5.市場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 .擔任工業(服務)過程或常規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科的研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30條第1款,
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而發生的不計入當期損益的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