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有不少於壹名的植保專業技術人員;
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銷售、倉儲場所和安全防護、環境保護等設施、設備。
經營農藥要的證件:工商營業執照、農藥經營許可證、農藥危險品經營許可證等,各地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以實際情況為準。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農藥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下列單位可以經營農藥:
(壹)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
(二)植物保護站;
(三)土壤肥料站;
(四)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
(五)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
(六)農藥生產企業;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經營單位。經營的農藥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組織推廣安全、高效農藥,開展培訓活動,提高農民施藥技術水平,並做好病蟲害預測預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指導,根據本地區農業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制定農藥輪換使用規劃,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農藥防毒規程,正確配藥、施藥,做好廢棄物處理和安全防護工作,防止農藥汙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條
使用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規定,按照規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和安全間隔期施藥,防止汙染農副產品。
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於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於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