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用於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作業過程。第四條 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壹類、二類和三類。
壹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壹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後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體分類和名錄執行。第五條 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二章 運輸資質許可第七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專用車輛和設備。
1.專用車輛要求。
(1)專用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車輛為企業自有,且數量為5輛以上;
(3)核定載質量在1噸及以下的車輛為廂式或者封閉貨車;
(4)車輛配備滿足在線監控要求,且具有行駛記錄儀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
2.設備要求。
(1)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2)配備必要的輻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二)有符合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註明從業資格類別為“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以下簡稱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
3.有具備輻射防護與相關安全知識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有關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2.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及停車場地安全管理制度;
3.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和輻射防護管理措施;
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責任制度。第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含在放射性廢物收貯過程中的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放射性廢物庫營運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
(壹)持有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生產、銷售、使用、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
(三)有具備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具備滿足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專用車輛、設備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於5輛。第九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按照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申請從事非經營性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第十條 申請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經營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基本信息、擬申請運輸的放射性物品範圍(類別或者品名)等內容;
(二)企業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證明專用車輛、設備情況的材料,包括:
1.未購置車輛的,應當提交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擬購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尺寸等有關情況;
2.已購置車輛的,應當提供車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及復印件等有關材料;
3.對輻射防護用品、監測儀器等設備配置情況的說明材料。
(四)有關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及復印件,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及復印件,安全管理人員的工作證明;
(五)企業經營方案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