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拒絕出口退稅,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或者已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應當依法追回。
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處理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第壹款明確規定,買賣雙方存在真實交易,賣方使用其所在省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內容全部與實際相符。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買賣雙方存在真實的交易,買方並不知道所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
已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如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不能再次取得合法有效的專用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收回已抵扣的進項稅額。
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的稅款依法追繳的,不屬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規定。除責令稅務機關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欠繳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於轉發納稅人善意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