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產品用於禮品、員工福利、獎勵等。,造成了產品流出企業,進入消費環節。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
然後結轉主營業務成本。
2.食堂領用屬於公司自產自用範圍。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增加的是增值稅。
註意:它不同於銷售和收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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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會計術語,會計要素之壹,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根據企業日常活動的性質,收入可以分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根據企業經營重點的不同,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經營目標而從事的經常性活動所實現的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為完成經營目標而從事的與經常性活動相關的活動所實現的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益財政部於2017年7月修訂發布,自201年10月起在境內外上市企業和境外上市企業采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執行。從1,2020年起,在國內其他上市企業實施;從2021、1、1起,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非上市企業中實施。
關鍵點:
收入是財務會計的基本要素。
廣義的收入概念把企業日常活動和其他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流入視為收入;
狹義的收入概念將收入限定為企業日常活動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我國現行制度采用狹義的收益概念,即收益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增加,與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無關。
特點:
收入來源於企業的日常活動,而不是偶然的交易或事項;
收入是與所有者投資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收入必然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的增加;
收入只包括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收取的款項。
構成:
根據企業日常活動的性質,收入可分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過渡性資產使用權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
根據企業日常活動的重要性,收入可以分為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