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壹)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
(二)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以盜竊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對象的,應當定罪處罰。
(三)盜竊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
(四)盜竊本人財物或者近親屬財物的,壹般不得作為犯罪處理;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罰上也應當與社會上的犯罪有所區別。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 "牟利",是指為謀取經濟利益而出賣、出租、自用、轉讓等行為。
第三條 盜竊公私財物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分別是:
(壹)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 "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為 "數額巨大"。
(C)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 "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 "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四條 對於壹年內在公共****,入室盜竊或者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 "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贓款贓物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壹)贓物的價格,以有效的贓物價格證明為準。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案發時和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按照下列核實方法,區別情況,分別以人民幣計算:
1.屬於流通領域的商品,按照市場零售價的中間價計算;屬於國家定價的,按照國家定價計算;屬於國家指導價的,按照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二、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本項第壹款規定的方法計算;半成品按成品價格折算成成品。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及其他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格計算,但案發時的市場價格高於原購進價格的,按案發時的市場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按市場同類同等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貨物、物品,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方法計算。
六、金銀首飾工藝品,按國營商店零售價格計算;國營商店不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幣賣出價計算。
8、不屬於三級以上館藏的壹般文物,包括古董、古代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壹般零售價格計算,或者按照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9、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盜竊數額按當地郵電部門規定的電話初裝費、手機入網費計算;贓物數額高於電話初裝費、手機入網費的,盜竊數額按贓物數額計算。盜竊手機的數額,按減去裸機成本價計算。
10、明知是盜用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盜竊數額按合法用戶支付的電話費計算。不能直接認定盜竊數額的,合法用戶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復制的月繳費額減去被復制前6個月的平均電話費推算;合法用戶電信設備、設施使用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使用的月平均電話費推算。
11.盜竊他人通信線路後自己使用的,按照本項第10條的規定計算盜竊數額;復制他人電信碼號後自己使用的,按照本項第9條、第10條的規定累計計算盜竊數額。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即時兌現,按照票面金額和案發時應當享有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壹並計算。股票按盜竊當日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平均價格計算。
2、持用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據,如果面值已確定並能即時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到期定期存折和已填寫金額的支票,以及無證明手續可提取的無提貨單等,按面值金額和案件應得利息計算貨值或可提取額。票面金額未確定但已兌現的,按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尚未兌現的,可作為定罪處罰的情節。
已登記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或者不能即時兌現、可以即時兌現的有價票據被毀損、丟棄,所有人可以通過掛失、領回、補辦等程序避免實際損失的,票據面值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但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情節。
(三)郵票、錢幣等收藏品、紀念品,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四)批量的同類贓物,由失主以不同價格購買的,能夠區分的,應當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按照該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五)贓物已被變賣、揮霍、丟棄、毀損,無法追回或者幾經轉手,其初始形態已被破壞的,應當根據失主、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價格核定方法,確定原贓物的價值。
(六)失主以明顯低於當時被盜價格購買的贓物,當地市場零售價格,按照本條第(壹)項規定的核實方法計算。
(七)銷贓數額高於按照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應當按照銷贓數額計算盜竊數額。
(八)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算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九)贓物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應當按照國家計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繳、沒收物品鑒定管理辦法》的規定,委托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十)對已經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當結合案發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破損程度,按照本條第(九)項的規定處理。
(十壹)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冒偽劣物品有價值的,按本條第(九)項規定處理,並按實際價值計算。
(十二)多次盜竊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上次盜竊構成犯罪,壹年內有前次盜竊行為的,其盜竊數額累計計算。
(十三)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
第六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盜竊罪的情節:
(壹)盜竊公私財物接近 "數額較大 "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損失的;
1.財物損失的;
2、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公私財物已達到起點 "數額較大",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2、全部退贓、賠償的;
3、未成年人主動作案的;
4、盜竊財物的;
5、盜竊財物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p>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未分贓或者少分贓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三)盜竊數額以 "數額較大 "或者 "數額巨大 "為起點,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分別認定為 "其他嚴重情節 "或者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同壹罪名中的主犯情節嚴重的;
2、盜竊金融機構的;
3、流竄作案造成危害嚴重的;
4、累犯;
5、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資金,造成嚴重後果的;
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
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 審判***犯盜竊罪的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對各被告人分別處理:
(壹)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二)對***夥同其他主犯共同犯罪的,按照其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夥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三)從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盜竊的****,確定量刑幅度,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第8條、第264條規定的 "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有價證券和客戶資金,如儲戶存款、債券、其他貨幣資金、企業結算資金、股票的行為,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行為。
第九條 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盜竊國家壹級文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次盜竊三級以上不同等級文物的,按照被盜文物等級高的量刑幅度處罰;壹次盜竊同等級文物三件以上的,按照盜竊文物等級高的量刑幅度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 "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壹級文物損毀、滅失、無法追回的行為;盜竊國家二級文物三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壹級文物壹件以上,並具有本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壹、三、四、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的行為。本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壹、三、四、八項規定的情形之壹,為該行為。
第十條 根據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論處。盜竊數額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後使用的數額確定。
第十壹條 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條第壹款的規定,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發票數量在二十五份以上的,數額 "較大";數量在二百五十份以上的,數額 "巨大";數量在二千五百份以上的,數額 "特別巨大"。".
第十二條審理盜竊案件,應當註意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構成危害公共**** 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壹重罪處罰。
(二)盜竊使用的電器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器設備罪的,擇壹重罪處罰。
(三)對於盜竊其他財物的,盜竊機動車輛作為作案工具的,被盜機動車輛的價值計入盜竊數額;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輛的,以盜竊罪和實施其他犯罪實行數罪並罰。以實施其他犯罪為目的,盜竊機動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後,將被盜機動車輛發還原處或者停放在原處附近,且車輛未丟失的,按照所犯罪行從重處罰。
(4)以練習駕駛、娛樂等為目的、多次盜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機動車輛丟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在盜竊、駕駛機動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構成其他犯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犯罪數罪並罰;盜竊、駕駛機動車輛造成車輛損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盜竊、駕駛機動車輛情節輕微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五)實施盜竊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擇壹重罪從重處罰;盜竊公私財物不構成盜竊罪,但因使用破壞性手段造成公私財物損毀數額較大的,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罰。盜竊後,為了掩蓋盜竊行為或者打擊報復等目的,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以盜竊罪等犯罪構成實行行為定罪處罰。
(六)盜竊技術成果和其他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對盜竊罪依法應當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處盜竊數額壹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對依法應當判處罰金,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處壹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