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檢察院發現其在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行為時,在沒有適格主體或者適格主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人民檢察院的職責包括偵查職務犯罪、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審查起訴、控告起訴、訴訟監督。2.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裁定,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並將抗訴書抄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案件或者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的上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二審法庭。3.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根據適用程序法的性質或被訴對象(客體)的不同進行劃分;按照訴訟主體,公益訴訟可以分為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和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提起的公益訴訟。前者稱為民事公訴或行政公訴,後者稱為壹般公益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防汙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就同壹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