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療保險待遇
(壹)醫療費用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夥食補助費第四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標準: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3)夥食費、住宿費、交通費,第4款
1.標準:本單位職工出差報銷標準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同意的。
(4)康復治療費,第6款
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實施;(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第30款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條件:(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的
(六)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壹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壹般不得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三十壹條
1、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統籌當地職工年月平均工資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統籌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停工留薪期內,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費用 第三十六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被認定為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壹)傷殘津貼
1、標準: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標準:壹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醫療。(2)傷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3)按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為本人工資的 90%;二級為本人工資的 85%;三級為本人工資的 80%;四級為本人工資的 75%。
2.要求:(1)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壹次性支付。
(4)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工資的70%;六級工資的60%。
2、條件:(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六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提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按傷殘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壹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12個月本人工資;八級10個月本人工資;九級8個月本人工資;十級6個月本人工資。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提供以下資料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傷殘津貼 第四十三條
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的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按照傷殘津貼的規定應當享受
三、職工死亡保險待遇 第三十七條
(壹)喪葬補助金
標準:統籌地區6個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為病故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和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0%。
3、各供養親屬核定的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工亡職工本人工資。
4、供養親屬的範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未亡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
4、有撫養關系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和繼兄弟姐妹。
五、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
依靠工亡職工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的配偶年滿60周歲,且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的父母年滿60周歲,且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的父母需要支付撫恤金的。
(四)工亡職工的子女未滿 18 周歲;
(五)工亡職工的父母死亡,祖父或外祖父年滿 60 周歲,祖母或外祖母年滿 55 周歲;
(六)工亡職工的子女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未滿 18 周歲;
(h) 已故工人的子女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孫輩未滿 18 周歲;
(i) 已故工人的子女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以及
(j) 已故工人的子女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vii) 已故工人的父母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其兄弟姐妹未滿 18 周歲。
六、停止享受撫恤金的情形
(壹)年滿18周歲,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者單位收養的;
(五)工亡職工死亡的。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要求:
(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因工傷造成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2)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喪葬補助金、第二款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第四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救災中下落不明的,第三十九條
1.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者在救災中下落不明發生事故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支付3個月的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其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墊付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