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符合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管理的要求,並經藥品監督管理和物價部門檢查合格。
(二)具有與定點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場所和設備。註冊資金應在50萬元(含)以上,流動資金應在80萬元(含)以上;營業面積應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倉儲面積在80平方米(含)以上;並具有良好的倉儲設備和條件。連鎖經營的零售藥店,資金和倉儲面積等條件可視情況適當放寬。
(3)具有及時、準確的醫保藥品供應能力,保證24小時服務能力。營業時間至少有壹名藥師在崗,銷售人員應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考核合格。
(4)實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可從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藥品經營企業購進藥品,不得經營假劣藥品。
(五)遵守《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和規定,有健全、規範的藥品質量保證措施和規章制度,保證供應藥品的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於藥品價格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6)有符合醫療保險工作需要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相應的計算機設備,使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要求的管理軟件;執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政策規定和有關統計、信息、報表制度;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
(七)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和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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