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草擬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工作計劃;負責機關文秘、信訪、信息、檔案、機要、保密、保衛、資產管理、會議組織、政策研究和綜合性文稿起草及後勤服務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黨員管理教育和組織發展工作;負責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的考核、考察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技術崗位設置工作;負責各類技術人員的工資套改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調配、選聘、引進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材料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稱英語和計算機報名工作;負責人事檔案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和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負責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審批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老幹部管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
研究提出全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具體指導區域衛生規劃工作,規劃協調全區衛生資源配置;擬定衛生經濟政策和衛生財務管理規章;負責全區衛生貸款項目管理工作,指導預算管理單位的財務管理、基本建設管理,監督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衛生服務價格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衛生事業統計信息工作。
(四)醫政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衛生技術標準。擬定貫徹方法和實施意見,經批準後組織實施;擬定全區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並實施區域衛生規劃;規劃、協調衛生資源配置;負責全區醫療機構、醫療設備、醫療技術準入管理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許可,依法管理醫療衛生機構,監督實施醫護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和服務規範;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負責農村衛生並協調衛生支農工作;負責婦女、兒童保健工作;負責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培訓合格證、許可證的審核、審批;負責麻醉、精神類藥品的監督、管理、審核、審批;依法監督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組織重大險情、重大傷亡事故的醫療搶救;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任務。
(五)衛生法制與監督科
負責各項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執行和衛生行政復議;監督管理全區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防治和食品、生活飲用水、職業、環境、放射、學校、化妝品衛生;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食品、化妝品、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等質量管埋規範工作;負責重大工程項目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提出全區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重大公***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全區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病情蔓延;承辦區艾滋病防治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承辦區地方病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六)宣傳科教科
負責衛生系統宣傳工作的調度和新聞報道的協調工作;抓好系統內先進典型、重大活動的社會宣傳報道工作;負責系統精神文明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三名”戰略的實施;負責衛生技術人員的繼續醫學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衛生科技攻關和科研工作;負責重點學科、特色專科建設;組織制定衛生隊伍建設及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七、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和科普教育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
(七)社區衛生服務管理科
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落實各項衛生任務。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社會事務的法律、法規、政策;負責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醫政管理、業務指導工作;根據《淄博市張店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擬訂轄區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設置規劃,並認真組織實施;管理指導本區的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按照相關醫政法規及上級文件對轄區內醫療機構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並統計上報相關數據;負責社區醫生醫療業務培訓工作。開展醫療安全教育,定期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培訓、應急技能操練。按要求協調轄區內醫療機構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負責協調轄區內各級醫療機構業務關系;參於轄區內突發公***衛生事件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醫療急救協調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中醫藥管理科
在分管領導的指導下,負責全區的中醫藥管理工作;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和國中醫藥條例》賦予的各項職責,負責制定落實各種中醫藥制度;按照區域衛生規劃規範中醫醫療機構設置,負責中醫醫療機構的申辦、受理和審核工作;加強全區中醫藥學術的繼承與創新工作,定期開展中醫藥學術活動;領導開展中醫藥的科研、教學工作,繼承、發掘、整理、提高祖國醫學的優秀遺產;深入全區各中醫醫療單位進行中醫藥技術指導,完善中醫藥醫療、康復、保健等服務功能;在全區定期組織中醫藥文化和中醫適宜技術的普及、推廣工作。
(九)愛衛會辦公室
貫徹執行省、市有關愛國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統壹部署全區的愛國衛生工作;開展全區城鄉社會性公***衛生管理及經常性檢查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群眾參與愛國衛生運動,組織實施除四害、創建和鞏固衛生城市、農村改水改廁等工作;組織群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開展全民健康教育。
(十)新農合辦公室
制定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總體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相應配套政策;負責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籌措、管理、使用和審計;負責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的管理及醫療費用審核和報銷,並定期公布基金的使用情況;指導、監督各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及監督檢查;協助督導改善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提高農村醫療機構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