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醫療服務機構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屬於壹般納稅人的,既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兩聯:發票聯和記賬聯。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具體如下:
1、第壹聯是記賬聯,是銷貨方發票聯,是銷貨方的記賬憑證,即是銷貨方作為銷售貨物的原始憑證,在票面上的“稅額”指的是“銷項稅額”,“金額”指的是銷售貨物的“不含稅金額價格”發票三聯是具有復寫功能的,壹次開具,三聯的內容壹致第壹聯是記賬聯(銷貨方用來記賬);
2、第二聯是抵扣聯(購貨方用來扣稅;
3、第三聯是發票聯(購貨方用來記賬)。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壹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