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接到事故報告後,應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壹旦查明死亡、受傷、失蹤人數,應按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通報同級協作部門,並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輛、人員;事故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態控制情況;警情;報告單位。
3.2預警發布
當地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可控性等要素,做出分析、研判,發布預警。
4、應急響應
4.1 分級響應程序
4.1.1 發生壹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縣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情啟動預案,指揮協調當地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
4.1.2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時,州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視情況啟動預案,指揮協調州、縣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
4.1.3發生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時,省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預案,指揮協調省、州、縣三級有關部門實施應急救援,必要時請求國家力量增援。
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處於啟動響應狀態。
發生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根據應急救援工作需要,外事部門參與應急處置。
因道路交通事故衍生的大規模群體性道路堵塞等安全事故,應按照規定視情況報請啟動《黔西南州處置大規模群體性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4.2應急處置程序
4.2.1接警。接警後,各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記錄報告的有關內容,組織處置,並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報告。
4.2.2啟動預案。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對接信息,研究做出是否啟動預案的決定,決定啟動預案後,立即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通知應急救援成員單位處置組進入現場,並調配所需裝備,現場指揮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3值班安排。本預案啟動後,立即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迅速收集匯總事故動態情況,做好值班記錄,隨時保持與事故現場的聯系,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事故信息,根據工作需要緊急調度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設備和物資,如事態擴大難以控制時,由現場指揮部向應急救援指揮部指揮長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4.2.4預案的解除。事故車輛或人員及其他對象已脫離危險,汙染源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經全力搶救無果並經科學評估,認為不再需要進壹步應急處置時,可以宣布解除預案,並對應急處置工作全過程實施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存檔備查。
(附應急程序圖)
4.3 指揮與協調
4.3 指揮與協調1 根據本州道路交通事故的特點,應急指揮要充分體現 "就近救援、快速反應 "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集各種資源,或組織事發地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集各種資源,或組織事發地城鄉基層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努力減少損失。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與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聯系,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及時向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並將本級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定及時傳達給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4.3.2 現場指揮應充分體現 "民主集中制 "原則,避免多頭指揮。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由州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事發地縣人民政府領導、處置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州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現場指揮部壹般設立綜合協調組、人員清點組、醫療救護組、事故調查組、善後工作組、專家技術組、新聞報道組等工作組。
4.3.3 現場指揮部職責
執行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決策和指令;迅速確定事故性質和救援要求,及時判斷事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救援方案;組織協調救援力量,指揮救援行動;迅速控制事態,跟蹤救援結果,調整救援方案;及時向上級報告現場各種重要情況;做好善後工作,防止事故次生、衍生、耦合和;盡快協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4.3.4處置工作組牽頭部門及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為州安監局分管領導。職責:協助指揮部領導綜合協調各工作組處置工作,及時溝通、傳遞、綜合報告現場處置情況。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在處置突發事故中,可歸入後勤保障工作,即落實應急物資、通訊、生活等保障措施。
人員清查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局負責人。職責:對死亡、失蹤、受傷人員進行調查核實。並整理人員名單,進行戶籍處理。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可歸入安全保衛工作,即組織警力對現場進行布警、控制。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為州衛生局分管領導。職責:組織、調度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做好傷員的搶救、轉運、收治,現場的消毒、防疫等工作。
事故現場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交警支隊分管領導。職責: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和違法行為,認定事故責任,評估事故損害後果,提出整改措施或建議,形成事故原因分析報告。
善後工作組:牽頭單位:州民政局、州保險監管局。職責:1.妥善做好死亡(失蹤)、受傷人員善後相關事宜。民政部門負責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死者遺體處理工作,並對家庭特別困難、達不到搶救條件的傷亡人員提供臨時生活救助;轄區保險公司要迅速趕赴現場,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理賠,協助現場指揮部做好現場救援和社會穩定工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交警支隊負責人。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咨詢。
新聞報道組:牽頭單位為州委宣傳部分管領導。職責:統壹組織新聞單位及時報道突發事件情況。
機動處置組:牽頭單位為州公安局分管領導。職責:服從指揮和調動,完成指揮部臨時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
4.4擴大應急
當道路交通事故難以就地處置時,事發地應急救援指揮部報請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擴大應急響應,涉及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較大交通事故,同時報請啟動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預案。決定擴大應急響應後,由上級應急救援指揮部調集各種處置後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州級力量難以勝任時,由州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並報州委、州政府同意後,以州人民政府名義向州有關部門請求支援。
4.5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行動的救援人員,應由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裝備(如:參與油品泄漏或化學危險品救援行動的,由消防部門提供防護裝備等),並在行動中穿戴好。
4.6調動社會力量
在發生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時,專業應急救援力量薄弱,無法實施時,可請求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調動民間力量參與救援。
4.7新聞報道
新聞報道體現知情、客觀的原則。道路交通事故的相關信息由當地人民政府統壹發布,對較大以上事故,公開的內容壹般是事故經過、事故原因、損害後果和救援情況。較大事故報告,應經州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審核,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應經省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審核;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報告,應經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批準。
4.8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預案的解除,由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經核實後宣布。
5.信息***享和處理
5.1 信息收集
5.1.1 以州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為樞紐,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應急信息管理系統,連接省、州、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實現全省道路交通事故信息互聯互通、資源***享。
5.1.2日常信息采集:利用有線或無線傳輸方式,車輛所有人、經營人、乘客或通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采集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及道路、損害、救援等信息。
5.1.3現場信息采集:利用詢問、錄音、照相、錄像等設備以及法律允許的手段,通過詢問有關人員,調取有關車輛行駛記錄、資料等原始文書,查驗車輛及有關設備的合格證、人員證件,核查事故發生前車輛的行駛狀態、技術狀態,查驗車輛及物品的損壞情況和人員傷亡情況,勘查事故現場並收集物證、技術鑒定等采集信息。
5.2信息處理
5.2.1州、縣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壹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工作,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及時上報上級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同時,隨時續報現場收集的相關動態信息。相關動態信息。
5.3信息交流
發生壹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涉及相關行業的,還應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5.3.1遇到火災、爆炸引發的交通事故,及時通報消防部門。
5.3.2遇到事故車輛墜江,及時通報海事部門。
5.3.3發生涉及港、澳、臺等國家或外國人傷亡、失蹤的交通事故,及時通報外事部門,外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處理。
六、善後處理
6.1善後處理
較大以上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遺體,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處理,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相應的善後處理工作。
6.2社會救助
社會捐助,由民政部門統壹管理,審計部門監督使用。
6.3保險
所有機動車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鼓勵車輛所有人或經營人參加機動車輛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故車輛或人員參加保險後,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按照規定及時理賠。
6.4調查總結
負責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結束後,根據事實和證據作出調查結論,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並制作事故綜合報告,提出經驗教訓和改進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
七、保障措施
7.1裝備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裝備,包括交通工具、急救藥品、器械、通訊工具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壹旦需要調集,必須保證隨時可用、適用。公安、衛生、通信、交通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和籌集,並及時更新補充。
7.2經費保障
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專款專用。
7.3醫療保障
衛生部門要迅速組織和派出醫療力量進入事故現場,搶救、轉運和治療受傷人員。
7.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迅速進入事故現場,維護治安秩序,確保搜救、調查、善後等工作有序進行,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7.5通信保障
應急救援期間,通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保障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需要。
8、附則
8.1下列用語為:
8.1.1道路,是指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公路、城市道路和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場所,包括廣場、公***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
8.1.2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8.1.3救援,是指利用現有的人力和設備,對事故現場進行定位,開展搶救人員、提供醫療或其他服務,並將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的行為。
8.2本預案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調整,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勢的變化,主管部門或協作部門職能的調整,由預案管理部門及時修訂。
8.3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情況和救援效果,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的部門或個人予以獎勵,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嚴重失職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8.4本預案由州公安局負責解釋。
8.5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