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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有毒化學物質管理法 什麽是有毒化學物質?

違反食品安全法第124條濫用食品添加劑:(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危害食品安全的食品添加劑和未註明生產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品種,是指違反本規定第壹百二十三條所列情形,尚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和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非法生產經營食品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十五級拘留:

(壹)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外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食品,或者使用收受的食品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用於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原料;

(2)生產經營營養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及其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3)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清楚的禽、畜、獸、水產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的;

(4)經營規定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未經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的。檢驗合格的肉類產品;

(五)生產經營家庭防疫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前款規定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的,由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與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連帶責任。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違反規定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劇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依照款的規定予以拘留

第壹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規定所列情形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及其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摻假或者官方性狀不同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虛假標註生產期限、保質期或者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經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嬰幼兒乳粉,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產品配方註冊、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的;

(七)掛靠式生產嬰幼兒乳粉或者同壹企業用同壹品牌生產嬰幼兒乳粉的;

(八)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未通過安全性評價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的;

(九)被食品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除本辦法第壹百二十三條、第壹百二十五條前款規定的生產經營者、依照本法規定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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