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偏方大全网 - 藥品查詢 - 黑龍江省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附賠償標準)

黑龍江省2020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全文(附賠償標準)

第壹條根據2010年2月20日《國務院直轄市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在市(地)實行市(地)統籌。農墾、森工系統工傷保險根據市(地)統籌層次自行管理。鐵路、煤炭、石油系統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可自行管理,條件成熟時納入統籌地區統壹管理。

第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除外,下同)、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含有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以下簡稱職工)辦理工傷保險。

第四條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3%至0.5%繳納工傷保險費。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按照新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哈爾濱市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則上在醫保局參加工傷保險,其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

第五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征繳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時,應當根據用人單位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實際經營範圍對應的行業差別費率表確定。

第七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工傷保險費征繳和發生情況,按照相應的行業費率水平,確定和調整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八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當年工傷保險基金征繳總額中提取0%至30%的準備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支付突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儲備金不足支付時,由同級財政墊付,列入下壹年度工傷保險基金預算。

第九條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公出差發生意外等情況,不能在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期限可以延長1個月。

第十條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系。

第十壹條申請工傷待遇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統籌地區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待遇申請審批表;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應當根據申請的待遇項目提交以下相關補充材料:

(壹)被撫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和公安戶籍管理的生存證明;

(二)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無生活來源證明;

(三)在校學生的學籍證明;

(4)民政部門出具的老年人為孤寡或孤兒的證明;

(5)收養子女的公證書;

(六)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供養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結論。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限期提交相關材料而逾期未提交,或者用人單位不予認定工傷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履行舉證責任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根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提供的材料作出認定結論。

第十三條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書面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提出解除勞動或者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壹)五至十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工傷職工30、25、20、15、10離開工作崗位前五個月;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本人離崗前16、14、12、10、8、6個月的工資。

(2)傷殘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每減少1年按減少20%的比例發放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按10%的比例發放。達到退休年齡或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工傷職工,不享受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十四條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與用人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同比例發放;死亡職工親屬撫恤金根據統籌地區職工工資和生活水平的變化適當調整;生活護理費根據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依照新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被執行的職工,失蹤後重新出現並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工傷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實行租賃或者承包經營,將生產經營租賃或者承包給有營業執照的壹方的,租賃和承包雙方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出租或者承包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壹方進行生產經營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需要追償經營者責任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追償。

第十七條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依法關閉的,原用人單位應當為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手續,並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為達到退休年齡的壹至四級殘疾人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八條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後,再按照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壹)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低於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事故責任人被繩之以法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十九條工傷事故有第三方民事責任的,按第壹民事賠償,賠償低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經支付工傷醫療費等費用的,當事人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應當償還已支付的費用。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在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或者配置輔助器具發生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住院服務標準費用和輔助器具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以及按照規定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自費或者未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直接收取,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職工在工傷確認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先行支付,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藥品目錄和工傷確認後住院服務標準的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予以報銷。工傷人員門診、急診、急診觀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或個人先行支付,經認定為工傷且符合工傷目錄的費用,按規定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工傷職工送至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遇到緊急情況,可以去就近的醫院急救。如果脫險後還需要治療,可以去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企業發生事故後,應當在24小時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患者在外地醫院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傷害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經搶救脫離危險後,轉送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治療。未及時轉到工傷保險待遇定點醫療機構治療和未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工傷醫療費用。工傷職工日常就醫或者回原籍就醫,應當選擇壹家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長期居住地治療工傷的醫院,由用人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或者停繳工傷保險費,或者未按規定期限申報工傷、申請工傷認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導致工傷職工或者其供養親屬不能及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 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承擔工傷待遇責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統籌地區應當制定並出臺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標準和在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及費用標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實施前,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待遇和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不屬於基本養老保險支付範圍,由用人單位支付的,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將其待遇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前或者辦理退休手續前,對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診斷患有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並按照本規定享受相關待遇。被診斷為疑似職業病的,退休後仍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未對從業人員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後期確診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從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職工在2010、12、31之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並按照2011新規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原《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與新規同時實施,自2011 11 0 1起執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幹規定〉的通知》(黑發〔2003〕89號)同時廢止。

  • 上一篇:出國留學不能帶哪些物品?
  • 下一篇:為什麽精制飲片不屬於藥品?
  • copyright 2024偏方大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