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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浙江溫州辦理社保和特殊疾病?我有血小板減少癥,花了家裏很多積蓄。我可以申請嗎?

壹、社保特殊疾病***12,如下:

1.慢性肺源性心臟病

2.白血病和再生障礙性貧血

3.慢性腎功能衰竭

4.腦血管意外後遺癥

5.顱內占位性病變

6.椎管內占位性病變

7.全身各系統的惡性腫瘤

8.心功能不全ⅲ級以上(含ⅲ級)

9.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

10.精神分裂癥

11.嚴重情緒精神障礙

12.血友病

二、社會保障特殊疾病治療管理:

1.社保患者門診治療特殊疾病需要出示“特殊疾病卡”,醫生需要在門診醫生工作站的“特殊疾病醫囑模塊”開藥、檢查、化驗。

2.特殊疾病享受範圍是指與特殊疾病相關的藥物、檢查、化驗;與特殊疾病無關,按普通社保比例應享受報銷的患者,醫生需要在門診醫生工作站的普通醫囑模塊中。

3.門診特殊疾病社保支付比例規定:2萬元以下特殊疾病年度門診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75%;2萬元至4萬元,由統籌基金支付80%;4萬元至6萬元,由統籌基金支付85%;6萬元至8萬元,由統籌基金支付90%;8萬元以上由重大疾病醫療救助支付90%。

4.住院特殊疾病社保支付比例規定:對患各種惡性腫瘤需多次住院進行放化療治療的患者,每90天為壹個結算期,按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最高等級計算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住院報銷標準予以報銷。非放化療治療,按壹般醫院信用卡結算。

如何處理如下:

第壹條為進壹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基本醫療需求,減輕個人負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統籌,患有指定特殊慢性病的,可按照本辦法申請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補助。

第三條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實施。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補助的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患有下列特殊慢性病的人員,可以申請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補助:

(1)高血壓並發癥(3級,具有心、腦、腎、主動脈或視網膜病變之壹);

(二)腦血管意外偏癱(腦出血或腦梗塞所致);

(三)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死或心功能不全3級以上);

(四)糖尿病(合並動脈疾病、腎病或四肢視網膜病變);

(5)肝硬化失代償期;

(六)門診血液(腹膜)透析治療;

(7)肝腎移植後的抗排斥治療;

(8)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第五條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學診斷標準,由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專家鑒定委員會負責制定。

第六條申請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醫療資料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醫保經辦機構組織專家通過初審,體檢合格後,提交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專家鑒定委員會審批。

對於行動不便的危重患者,市醫保經辦機構將提供上門服務。

第七條經審批獲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補助的人員,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出具《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證明》。

第八條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補助的人員,在取得《哈爾濱市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保險證》的次月起,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補助。

第九條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壹)、(二)、(三)項特殊慢性病的醫療費用補貼,由醫療保險基金每季度補貼450元;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四)、(五)、(六)、(七)、(八)項的,醫療保險基金每季度補助600元。享受兩種以上特殊慢性病醫療費用補助的,按每季度600元補助。

第十條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用補助標準和支付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基金積累情況,按照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第十壹條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計入本人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賬戶,當年有結余的,可結轉下壹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的人員,必須持有《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買慢性病藥品。不得利用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補助賬戶支付與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無關的治療和藥品費用。

第十三條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的醫療費補貼,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停止補貼;欠費付清後,恢復原醫療待遇。

第十四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每2年對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費用補助的人員進行壹次復查。對經審核不符合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條件的,停止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

第十五條慢性病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在向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補助的人員提供治療和藥品時,應當根據特殊慢性病提供相應的治療和藥品;不得利用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賬戶提供與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無關的治療和藥品。

第十六條申報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的,應當提供真實可靠的材料,不得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冒名參加體檢等方式騙取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補助。

第十七條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的人員死亡後,其所在單位或家屬應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終止手續。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人員不準有下列行為:

(壹)未按規定將補貼計入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賬戶的;

(二)貪汙、挪用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違法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不良後果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追回納入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補助賬戶的資金,並處以500元1,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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