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和《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酒泉市工傷職工經鑒定為九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診斷治療項目目錄、工傷藥品目錄、工傷住院診療項目和服務標準的,從工傷醫療和就業服務目錄中列支。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標準、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住院夥食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
3.工傷保險醫療設備安裝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醫療設備的,安裝醫療設備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的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住院期間的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標準為9個月的工資;
7、勞動能力鑒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8、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基數為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9個月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9個月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全部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以及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聘用合同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十八條 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資為基數,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