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二)生產經營的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的肉類產品;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的;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的食品;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性評估的;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和其他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
(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
(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物。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二)未建立並遵守檢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要求儲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
(五)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及相關證件的;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不處理或者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銷毀相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壹)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未經安全評估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
(三)出口商不符合本法規定出口食品的。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負責食品檢驗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價款十倍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