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
2、為制定或者修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提供科學依據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3、為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領域、重點品種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
4、發現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斷某壹因素是否構成食品安全隱患的;
6、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為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其他情形。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進壹步調查。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運用科學方法,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生物、環境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農業行政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並提供風險來源、相關檢驗數據和結論等信息、資料。屬於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向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