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有壹定規模,有發展前途。
2、生產設備技術狀況良好,產品質量符合衛生要求和質量標準。
3、應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並按國家規定的稅率納稅。第六條 釀酒企業要開發優質酒,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品種,改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提高釀酒技術水平。在努力增加中高檔產品的同時,要適應各種消費的需要,多生產質優價廉、適銷對路的產品,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第七條 發給《特種釀造許可證》的企業,必須接受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衛生監督、抽查和技術指導。未經當地衛生防疫部門檢驗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各級輕工部門要加強質量監測工作,特種釀造企業必須逐步完善質量監測手段,建立健全正規化的化驗檢測制度。第八條 糧食加工廠、食品加工廠、飼養場、養殖場、小糖廠、部隊等單位,綜合利用經批準留用的飼料糧、加工副產品、下腳料釀酒,以及幹鮮果品產區社會用爛果釀酒,需經釀酒管理部門批準,發給《臨時釀酒許可證》,限期生產,並按章照章納稅。第九條 企業和單位發給《特殊釀酒許可證》的釀酒用料,除國家計劃調撥的優質酒生產用糧外,不足部分,允許企業進行少量消費酒用料和在當地(縣市級單位)完成糧食收購任務後,通過議價自行收購或委托糧食部門代購等多種形式解決。.第三章 酒類專賣管理 第十條 經營酒類銷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當地酒類專賣管理部門重新申報登記,領取《專賣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接受當地專賣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未領取《專賣許可證》的。未取得《專賣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酒類商品。第十壹條 經批準經營酒類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國家專賣政策,接受專賣機關的檢查、管理和業務指導。
2、嚴格執行《食品衛生法》,保持酒類容器、用具清潔,保證酒類的質量、數量、度數和價格,不得摻雜使假,短斤少兩,欺騙群眾。
3、按規定向專賣部門申報購銷計劃,根據專賣部門的安排,在指定地點購買酒類。第十二條 省內溢出酒的經營,按照搞活經濟、減少環節、就地產銷、產銷直接見面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省產優質酒,除留壹定比例給行業自銷外,由省糖煙酒總公司統壹安排。其余酒,酒廠可直接與省糖煙酒公司等簽訂產銷合同。第十三條 需從外省調入或調入品種的酒,由省糖煙酒公司統壹組織。對國家名酒、地方名酒和優質酒,各級糖煙酒公司可在省糖煙酒公司核定的品種和數量範圍內,從事對外采購業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酒類開采和批發業務。對私自開采、批發白酒的單位或個人,銀行壹律不予結算,不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