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旦被認定存在銷售過期藥的行為,即使只賣出壹盒藥,藥店最少也會被罰10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國家完善藥品采購管理制度,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開展成本價格調查,加強藥品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哄擡價格等藥品價格違法行為,維護藥品價格秩序。
第八十五條 依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藥品價格主管部門關於藥品價格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價格壟斷和價格欺詐等行為。
第八十六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第八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按照規定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八條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