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XXX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陳述申辯意見
陳述人:XXX經營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XXX。經營場所:XXX。
負責人:李XX,男,漢族,小學文化,住XX。聯系電話:XX。
針對XXX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X市監罰先告[20XX]27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提出以下陳述申辯意見:
壹、客觀事實認定不清,導致處罰結果過重。
(壹)生產日期為2018年11月6日,保質期為六個月的“XXX米”,其保質期至2019年5月5日屆滿。至貴局查處時仍有3125KG未銷售存於倉庫,其並非陳述人故意導致,是因再次進貨後堆碼時未註意,將其埋於底部。該批次大米***有10噸,於2018年11月6日向黑龍江省XXX有限公司購買,其至保質期屆滿前購買人沒有特定人群,沒有數量較大的批發行為。
(二)標註生產日期為2021年4月29日的“蘆海明珠”,是2019年5月4日陳述人到XXX糧食批發市場購買豌豆時購進,因此批次豌豆數量不足10噸,貨車載重不足10噸時不發車,遂匆忙購買該批次糧食(***800KG)整車裝車。其也並非陳述人故意為之,而是疏忽大意過失,未仔細查看標註生產日期導致。至貴局查處時該批次大米未售出。
(三)2019年6月19日貴局查處時,陳述人積極配合調查,積極整改,積極配合找車拉走糧食。“XXX米”雖超過保質期,“XXX珠”牌大米雖標註生產日期有誤,但其並未銷售,更沒有產生實質的食品安全損害。
二、適用法律不準確,行政處罰裁量過重。
(壹)《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中,所述的是“生產經營”屬於概括性解釋,但行政處罰時應分清其“生產”“經營”“生產經營”等情形,才能確定情節的嚴重性。本案中,陳述人的行為僅僅是“經營”,且並未造成任何的食品安全事故。
(二)上述兩法條確定的是同壹法條同壹條款中對“標註虛假生產日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同壹性質的概述,故本案中情節只能確定認定為同壹性質行為,不應分開予以闡述,並分開作出相應的處罰,其違反壹事不再罰的原則。本案中,陳述人經營過期食品和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只能認定為系同壹性質的行為,不應分開闡述並分開予以處罰,其無形加重處罰力度。
(三)《XXX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六條規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從法律目的、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案件主體、客體、主觀、客觀等方面,結合以下情節進行綜合裁量:(壹)違法產品的風險性;(二)涉案產品的數量、貨值金額;(三)違法行為的侵害對象和持續時間;(四)當事人配合查處表現及整改情況;(五)其他依法應當考慮的裁量因素。”,以及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減輕處罰:(三)首次違法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輕處罰:(壹)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二)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本案中,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處理,並在查處時找車將貨物拉走,其主觀上有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情形,且未造成實質的食品安全損害事故,應酌情認定為情節輕微,且應適用減輕處罰的裁量。
(四)《XXX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食品部分)》第五點參照《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適用情形與自由裁量基準進行了規範,其確定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罰款並非壹定並處,也可單獨予以處罰。本案中,陳述人認為,綜合上述情形,僅應該沒收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應再處罰款。
三、家庭情況說明,請求酌情減輕處罰。
陳述人在XX城區經營糧食生意已經十多年,壹直以來遵守糧食安全的相關規定,從未發生過食品安全事故,也沒有客戶投訴和市場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和處理。此次因負責人年事較高,在糧食進貨環節中,疏忽大意造成。現陳述人家庭主要以此作為生活的經濟來源,且家庭成員多病經常住院,需要長期治療;且此次查處後,陳述人家庭造成大量的經濟損失。陳述人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今後壹定把好糧食進口關、保存關、銷售關,保障好糧食流通環節的安全,並積極學習相關的食品安全知識,此後不再發生類似情形。
綜上所述,陳述人已經知道事情的嚴重性,請求貴局綜合所有情形,給予陳述人減輕處罰的決定。特此陳述申辯,請予以支持。
此致
XXX市場監督管理局
陳述人: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