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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發文: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消息,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監會、國家網信辦等六部門發布《關於整頓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從而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主體的經營行為,保護住房租賃市場各方特別是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其中要求規範租賃服務收費,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承租人和出租人到期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的,不得再次收取傭金。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應當及時返還承租人。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廳(住房城鄉建設委、住房城鄉建設管理委、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銀保監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租賃住房是解決農民工、新就業大學生等新市民住房問題的重要途徑。近年來,我國住房租賃市場發展迅速,為解決新市民住房問題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住房租賃市場秩序混亂。房地產經紀人、房屋租賃公司和網絡信息平臺發布虛假房源信息、惡意克扣押金房租、違規使用住房租賃貸款、強行驅逐租客等行為,侵害了租房者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黨中央關於“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的總體要求和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關於開展無視和侵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的統壹部署,自2065438+2009年6月起,整治房屋租賃中介亂象工作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並取得初步成效。為鞏固專項整治成果,使整治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壹是嚴格登記備案管理

從事住房租賃活動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以及轉租65438套(間)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從事住房租賃經紀服務的機構經營範圍應當標明“房地產經紀”,從事住房租賃業務的企業經營範圍應當標明“住房租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合作,通過相關政府信息交換平臺及時享受登記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備案。住房租賃企業在開展業務前,會通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推送開業信息。直轄市、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已備案或開通業務報告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名單並實時更新。

第二,房源信息的真實發布

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已開通業務報告的房屋租賃企業及從業人員,應當對房屋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實名並註明機構和門店信息,應當包括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圖片、價格等內容,符合真實委托、真實情況、真實價格的要求。同壹機構同壹房屋在同壹網絡信息平臺上只能發布壹次,不同渠道發布的房屋信息應當壹致。已出售或撤銷的房屋信息,應在5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撤銷。

第三,落實網絡平臺責任

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對房屋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屋必備信息進行核實。發布住房信息的機構和從業人員應當核實機構身份和從業人員真實從業信息,不得允許不具備發布資格、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機構和從業人員發布住房信息。房屋所有權人自行發布房屋信息的,應當核實發布者的身份和房屋的真實性。發布轉租房屋信息10套(間)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發布單位的經營資質進行核實。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加快同壹房源信息的合並顯示,及時撤銷超過30個工作日未維護的房源信息。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等部門要求網絡信息平臺提供相關房屋租賃數據的,網絡信息平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房源發布的動態監管

對違規發布住房信息的機構和從業人員,住房城鄉建設、網信等部門應當要求發布主體和網絡信息平臺刪除相關住房信息,網絡信息平臺應當限制或者取消其發布權限。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主體和房屋信息核實發布責任的,網信部門可以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意見,依法采取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等措施。網絡信息平臺發現違法發布房屋信息的,應當立即處置並保存相關記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機構和從業人員數據庫,有條件的建立房屋核驗基礎數據庫,通過提供數據接口和房屋驗證碼等方式,向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和網絡信息平臺提供核驗服務。

五、規範住房租賃合同

房地產經紀機構與住房租賃企業訂立的住房租賃合同,應當即時備案網簽。網簽備案應當使用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管部門制定的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尚未出臺合同示範文本的城市要加快制定住房租賃合同示範文本。合同示範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提供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的數據接口,推進與相關企業業務系統的聯網,實現住房租賃合同實時在線簽訂和備案。

六、規範租賃服務收費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屋租賃企業應當明碼標價。收費前應出具收費清單,列明所有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等內容,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賺取房屋租賃差價。房屋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和出租人續簽合同的,不再收取傭金。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除沖抵合同約定的費用外,剩余租金和押金應當及時返還承租人。

七、確保出租屋的安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依法依規制定閑置商業辦公樓、工業廠房等非居住建築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政策。房屋改造為租賃住房的,應當符合建築和消防要求。房屋租賃企業應當編制房屋使用手冊,告知承租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使用方法,並提示消防、用電、用氣等事項。房屋租賃企業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或者裝飾時,應當征得產權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裝修後的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不得危及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

八、控制租賃金融業務。

住房租賃企業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應收賬款為抵押申請銀行貸款。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住房租賃金融業務的監管。開展住房租賃貸款業務,應當以網上備案簽訂的住房租賃合同為依據,按照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租金批發期限和住房租賃貸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則,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當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相匹配。做好貸前調查,認真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確定融資額度。加強貸後管理,嚴格審查貸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賃企業形成資金池、加杠桿。住房租賃企業不得以隱瞞、欺騙、脅迫等手段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費貸款。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通過提供數據接口,為金融機構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上簽約的信息查詢服務。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享受住房租賃合同和住房租賃貸款網上簽約備案信息。

九、加強對租賃企業的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加強了對采取“AG's low rent”(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高於收取承租人租金)和“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長於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經營模式的住房租賃企業的監管,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在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將租金和保證金納入監管賬戶。在住房租賃企業租金收入中,住房租賃貸款比例不得超過30%,超過比例的要在2022年底前調整到位。對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擴張過快的住房租賃企業,可以采取約談警示、暫停網簽備案、發布風險提示、依法依規查處等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涉及非法設立資金池等金融秩序的,相關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加強日常監控和違法行為查處;涉及無照經營、實施價格違法行為、實施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X.搭建租賃服務平臺

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租賃需求旺盛的城市,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平臺應具備機構備案和開業報告、房屋核驗、信息發布、網簽備案等功能。建立房地產經紀人、住房租賃企業、從業人員和租賃房屋數據庫,加強市場監測。逐步實現房屋租賃管理服務平臺與綜合管理系統的對接。

十壹、建立糾紛調解機制

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網絡信息平臺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租賃糾紛承擔主要調解責任。相關行業組織應當積極受理房屋租賃投訴,引導當事人妥善解決糾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通過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加強與市長熱線12345的合作,及時調查處理投訴舉報。各地要將住房租賃管理納入社會綜合治理範圍,對住房租賃實行網格化管理,發揮街道、社區等基層組織作用,化解租賃矛盾糾紛。

12.加強部門協調??

市政府主要負責整頓和規範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定期分析研判租賃市場發展趨勢,推進部門信息共享,形成監管合力。按照職責分工,加大整頓和規範租賃市場的力度。建立部省市聯動機制,每年定期報送整頓規範住房租賃市場進展情況。

十三、加強行業自律管理。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發揮住房租賃和房地產經紀行業協會(學會)的作用,支持行業協會(學會)制定職業規範、職業道德標準和糾紛解決規則,定期開展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加強風險預警。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屋租賃企業和從業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業自律管理。

14.發揮輿論導向作用??

各地要充分利用網絡、電視、報紙、新媒體等渠道,加強宣傳報道,營造守法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發揮正反典型的引導作用,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定期曝光典型案例,發布風險提示,為住房租賃市場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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