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醫療救助的監督檢查;
3.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加強監督管理;
5.對公立醫療機構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6.對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行為合規性的監督檢查;
7.對藥品價格進行監測和成本調查;
8.對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向藥品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的監督檢查;
9.醫療保險稽核。
法律依據:《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做好2019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 壹、加大打擊力度,鞏固高壓態勢
(壹)監督檢查全覆蓋。完善工作機制,鞏固基金監管高壓態勢。各統籌地區要整合各方資源,集中專門力量,創新工作方式,逐壹排查轄區內定點醫藥機構違約違規違法行為,實現定點醫藥機構現場檢查全覆蓋。要綜合運用智能監控、突擊檢查、專家審查等方式,將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全部納入事後審查範圍,並加快向事中攔截和事前提醒延伸。省級醫保部門要加強整體謀劃、統籌協調和督促檢查,及時對統籌地區定點醫藥機構進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於10%。
(二)開展專項治理。在全面檢查的基礎上,2019年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各省份要在2018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工作基礎上,結合地方實際,針對薄弱環節,確定1-2個專項治理重點,集中力量予以嚴厲打擊。3月底前,研究制訂全省統壹的專項治理工作方案,並報國家醫療保障局備案;4—8月,各統籌地區開展專項治理自查工作;9—10月,省級醫保部門開展抽查復查,並於11月底前向國家醫療保障局報送專項治理工作總結。
(三)開展飛行檢查。國家醫療保障局將建立飛行檢查工作機制,逐步完善飛行檢查工作流程和操作規範,不定期通過飛行檢查督促指導地方工作。各省級醫保部門接到飛行檢查通知後,要嚴肅工作紀律,積極主動配合檢查,並按要求完成飛行檢查後續查處工作。
(四)突出打擊重點。針對不同監管對象多發、高發的違規行為特點,聚焦重點,分類打擊,對應施策。針對定點醫療機構,要進壹步按照其服務特點確定監管重點,二級及以上公立醫療機構,重點查處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重復收費、套用項目收費、不合理診療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基層醫療機構,重點查處掛床住院、串換藥品、耗材和診療項目等行為;社會辦醫療機構,重點查處誘導參保人員住院,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票據、掛床住院、盜刷社保卡等行為。針對定點零售藥店,重點查處聚斂盜刷社保卡、誘導參保人員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行為。針對參保人員,重點查處偽造虛假票據報銷、冒名就醫、使用社保卡套現或套取藥品、耗材倒買倒賣等行為。針對醫保經辦機構(包括承辦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的商保機構),要加強監督檢查,重點查處內審制度不健全、基金稽核不全面、履約檢查不到位、違規辦理醫保待遇、違規支付醫保費用以及內部人員“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