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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種畜禽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強種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及其生產經營管理,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種畜禽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良種是指馴養的豬、牛、羊、馬、驢、駝、兔、犬、雞、鴨、鵝、負鼠、鴿、鵪鶉等畜禽及其卵、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繁殖。第三條 凡在本省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繁殖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農民自行繁殖的種畜禽除外。第四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種畜禽管理工作。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鄉、鎮的種畜禽管理工作,由鄉、鎮畜牧獸醫站負責。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畜禽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培育和良種繁育推廣體系的建立,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第六條 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培育和種畜禽科研、生產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由人民政府或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第二章 畜禽品種資源保護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有計劃地在全省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區(場)、基因庫和測定站,對利用瀕危畜禽品種實行特殊保護。第八條 列入國家級和省級保種場,應當保存畜禽優良基因,禁止在其核心群內進行經濟雜交。確因養殖需要進行雜交的,國家級原種場應當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級原種場應當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進出口畜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三章 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審定 第十條 省畜禽品種的選育,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規劃,並組織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實施。第十壹條 省設立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畜禽新品種的審定工作。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的專家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第十二條 經省畜禽新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的畜禽新品種,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頒發品種證書,予以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報的畜禽新品種經評審未通過的,申報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向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壹次。

未經審查批準認定為新品種的畜禽品種,不得推廣應用。第十三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畜禽品種的登記和生產性能測定工作。第十四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第四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開業。

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在供種前兩個月提出申請。第十六條 國家級種畜禽場、曾祖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省級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和壹級種畜禽場,以及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禽父母代場和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禽父母代場和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事其他種畜禽交配和種蛋孵化的,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核發生產經營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畜禽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本省各級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後壹個月內進行審查驗收,合格的,予以發證。第十七條 國家級種畜禽場、省級種畜禽場和壹級種畜禽良種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國家確認的原種或從國外引進的原種;祖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曾祖代種畜禽場;父母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祖代種畜禽場;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壹級以上良種場核心群或原產地的地方品種;孵化車間的種蛋必須來源於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或種禽繁育專業戶;用於生產冷凍精子和胚胎的種畜必須是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性能優良、品質達到壹級以上等級標準的優秀個體。第十八條 銷售種畜禽,必須附有生產單位蓋章的《合格證》和種畜禽系譜;凡有品種標準的,必須達到二級以上等級標準,其中種畜禽必須達到壹級以上等級標準。

《種畜禽合格證》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種畜禽銷售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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