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的畜禽新品種經評審未通過的,申報單位或個人有異議的,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向省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壹次。
未經審查批準認定為新品種的畜禽品種,不得推廣應用。第十三條 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畜禽品種的登記和生產性能測定工作。第十四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第四章 種畜禽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並憑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開業。
申請領取《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應當在供種前兩個月提出申請。第十六條 國家級種畜禽場、曾祖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省級畜禽原種場、祖代場和壹級種畜禽場,以及中外合資、外商獨資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級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禽父母代場和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禽父母代場和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市(地、州)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從事其他種畜禽交配和種蛋孵化的,其《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核發生產經營冷凍精液、胚胎或者其他畜禽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本省各級審批機關應當在收到全部申報材料後壹個月內進行審查驗收,合格的,予以發證。第十七條 國家級種畜禽場、省級種畜禽場和壹級種畜禽良種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國家確認的原種或從國外引進的原種;祖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曾祖代種畜禽場;父母代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祖代種畜禽場;二級種畜禽場的種畜禽必須來源於壹級以上良種場核心群或原產地的地方品種;孵化車間的種蛋必須來源於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畜禽場或種禽繁育專業戶;用於生產冷凍精子和胚胎的種畜必須是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性能優良、品質達到壹級以上等級標準的優秀個體。第十八條 銷售種畜禽,必須附有生產單位蓋章的《合格證》和種畜禽系譜;凡有品種標準的,必須達到二級以上等級標準,其中種畜禽必須達到壹級以上等級標準。
《種畜禽合格證》由省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種畜禽銷售情況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