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第五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機構,充實人員,保障工作經費,完善技術裝備,確保統計機構和人員有效履行統計職責。第六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充分應用信息化技術開展統計工作,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提高統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加強對統計信息化建設的指導和規範。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報表填報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如實填報,不得拒報、遲報、虛報、瞞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第八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第二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九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承擔統計職能的機構,設置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並指定統計工作負責人。第十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統計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壹)健全統計工作制度,對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
(二)健全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指標體系,組織制定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性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等,根據工作需要下達統計任務;
(三)編制、公布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年報等統計資料;
(四)管理、協調本局各司局及直屬單位的專業統計工作,審核本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
(五)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標準;
(六)采集、匯總、管理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
(七)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的建設;
(八)組織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並對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的統計業務培訓給予必要指導。第十壹條 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統計機構承擔本部門統計職能:
(壹)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執行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制度;
(二)健全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工作制度和統計指標體系,制發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綜合性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調查方案,管理、指導統計調查工作,監督檢查統計工作制度的實施;
(三)編制、公布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
(四)管理、協調本部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專業統計工作,審核本部門內設機構及直屬單位擬定的專業統計調查方案;
(五)貫徹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實施國家統計標準和補充性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標準;
(六)采集、匯總、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資料,開展統計分析和統計預測,實行統計監督,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
(七)組織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信息系統的建設和使用;
(八)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