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提倡和鼓勵以食鹽、糧食交換為主的農牧產品交換。第四條 社區、街道集體企業和個人生產的手工業產品,國家沒有收購的,或完成交售任務後有剩余的,可以上市出售。所需原材料允許掛牌自購。第五條 社區、街道集體和個人所辦的磨坊、油坊、掛面坊、面粉坊、豆腐坊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掛牌收購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售。第六條 社區、街道集體和個體餐飲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掛牌經營和自購原料。第七條 城市集體和個體屠宰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農村牧區收購蔬菜牛羊和生豬。第八條 社區集體可以販運本社區或附近社區允許上市的農牧副產品。第九條 在不影響集體生產的前提下,社員經生產隊同意,可以采取人背畜馱的方式,從事允許上市的農牧副產品的運銷。第十條 持證商販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可以到集貿市場經營日用工業品和食品。第十壹條 國營農牧企業、單位在保證完成國家交售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上市經營允許上市的產品。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生產的蔬菜、水果等產品也可以上市。第十二條 國營、集體工業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允許自銷的產品,經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可以上市。第十三條 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在農牧區和集貿市場收購農牧副產品,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嚴禁擡高或壓低價格。第十四條 下列物品不準上市:
(壹)金銀、珠寶、玉器、文物和廢舊有色金屬。
(二)珍貴藥材、走私物品和國家規定不準上市的洋貨。
(3)糧票、布票、油票等各種有價證券和有價證券。
(4)賭博和違禁品。
(5)未經主管部門批準的反動、淫穢書刊、繪畫、照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和經書。
(六)有毒、腐爛變質的食品。
(vii) 假藥和未經藥監部門檢驗合格的藥品。
(八)國家規定不準上市的其他物品。第十五條 上市的農牧副產品、手工業產品的價格,可由買賣雙方商定。但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出售自產的蔬菜、水果,不得高於國家許可證規定價格的百分之二十五。國營、集體工業企業銷售自產產品、日用工業品和持證商販經營的副食品,應嚴格執行國家統壹零售價格,不準擅自提價和高價銷售。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城鄉集市貿易的主管部門。凡參加集市貿易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接受管理。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活動,打擊投機倒把,嚴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摻雜使假、短斤少兩和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擡物價等行為。第十八條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吸收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代表參加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檢查市場經濟政策的執行情況,使市場活起來,管理好,為購銷雙方服務。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領導。第十九條 進入集貿市場交易的商品,由市場管委會按規定收取市場管理費。其他單位不準以任何借口在集貿市場亂收費。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制物資銷售、強制收購物資、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壹條 對阻撓、抗拒檢查,沖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圍攻、謾罵、毆打市場管理人員和對檢舉、揭發者進行打擊報復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及冒充市場管理人員敲詐勒索、詐騙群眾財物的違法犯罪分子,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模範遵守紀律,廉潔奉公,不準徇私舞弊,執法不公,違者要嚴肅處理。第二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靠群眾搞好集貿市場管理。對積極管理市場,檢舉揭發違法犯罪,協助破案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