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稅的法規,原理: 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做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於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於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築材料;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卷煙;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免(退)稅規定另行下達。除經國家批準屬於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糖。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並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後,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 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魚網魚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0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帳和銷售帳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帳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並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後,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壹應退稅額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計算該項貨物退稅的稅率。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進項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1+征收率]×退稅率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其計算退稅的公式為: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應依《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倒》規定的17%和13%稅率執行。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依6%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不辦理退稅。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壹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於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見附件壹)。過去已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在本辦法下達後三十日內按新的規定重新認定。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壹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出口企業如發生撤並、變更情況,應於批準撤並、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後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註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後與稅務機關發生的壹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後,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並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後,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壹)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並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帳。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帳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後予以確認。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帳,必須於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三)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於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緩延在三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四)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並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壹次。在年度終了後將企業上壹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壹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2.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4.企業在國內采購並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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