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每年7月至9月,我省規定,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均在發放範圍之內。只要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可以領取高溫津貼的人員包括環衛工人、建築工人、搬運工、保安、清潔工、電焊工、玻璃廠室內工人、鋼鐵廠室內工人等。
根據規定,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 200 元,發放時間為每年的 7 月、8 月和 9 月。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未能正常出勤或用人單位當月臨時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和實際高溫作業天數計發。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高溫作業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月支付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不得以實物代替。
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替代。用人單位應當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的勞動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時間,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調整的企業,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獨增加的津貼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高溫津貼。不得安排孕婦在35℃以上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和33℃以上(含33℃)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和氣溫超過國家《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三級的作業場所從事露天作業。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加強高溫酷暑作業勞動保護,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國勞動法》和國家《勞動法》、《中華人民***國工會法》及其他相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和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三條 高溫作業是指在空氣溫度高,或者熱輻射強烈,或者伴有空氣濕度大(相對濕度為80%RH)加之非正常操作條件下,濕球黑球溫度指數(WBGT指數)超過規定限值的作業。
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達到或超過 35℃的天氣。
高溫天氣作業是指在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自然氣象環境中進行的作業。
高溫作業WBGT指數的測量按照《工作場所物理因素測量 第7部分:高溫》(GBZ/T189.7)執行;高溫作業職業接觸限值按照《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執行;高溫作業的分類按照《工作場所職業危害作業分級 第3部分:高溫》(GBZ2.2)執行。第 3 部分:高溫》(GBZ/T2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