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核收費項目,會同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準;
(三)制定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辦法;
(四)統壹制定、發放和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
(五)監督檢查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票據和資金進行年度審計,及時發現和堵塞收費單位財務管理中的漏洞;
(七)查處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亂收費行為和有關財務、票據管理的違法行為;
(八)受理單位和群眾的舉報。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審定收費項目,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收費標準進行審核;
(三)審查核發《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
(四)對收費項目和《收費許可證》進行年度審驗;
(五)查處違反《條例》和《細則》有關價格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受理群眾和單位的收費舉報,處理收費案件;
(七)督促、幫助收費業務主管部門和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並組織對收費管理人員的培訓;
(八)監督、檢查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
(九)監督、檢查收費單位的收費行為;
(十)監督、幫助收費業務主管部門和收費單位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並組織對收費管理人員的培訓。第九條 收費單位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收費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主要職責:
(壹)在本系統範圍內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本系統收費管理制度,指導、監督本部門收費單位的收費工作;
(三)培訓本系統收費隊伍,提高收費人員素質;
(四)組織收費人員培訓。(三)培訓本系統執收隊伍,提高收費人員素質;
(四)組織會同財政、物價、審計等部門搞好本系統的收費年審;
(五)檢查監督本系統的收費工作,及時糾正亂收費、亂花錢行為。第十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收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依法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
(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各項收費,對財政預算外資金實行專戶儲存;
(四)及時向財政、物價部門反映收費意見,提出改進收費管理的建議;
(五)對收費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法紀教育,提高收費工作質量,公正執法;
(六)做好收費年審自查自報工作。第十壹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省會城市、改革試點城市和其他地、州、市、縣無權審批。第十二條 國家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允許各地因地制宜執行,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可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情況,從低掌握。第十三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凡制定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的意見。
地方性法規實施後,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應當公布批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